1、退税申请。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3、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
4、完税凭证复印件,其中:
(1)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或电子缴款凭证解缴税款的,需提供缴款复印件,并由负责征收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对征收机关未加盖印章的,初审部门必须将税票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签署初审意见。
(2)申报人采用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要写出专门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每一完税证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税款金额、税款所属时间、税款入库时间。证明需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和税款所入国库加盖印章。
(3)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的应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5、《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情况,由税务机关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6、退税项目销售登记表(监狱劳教企业、新华书店和三线搬迁企业可不填此表)。
7、退税期内退税和非退税项目应缴纳增值税额计算表。
8、申请退付税款所属期相应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印章)以及经税务机关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1、审批部门审批时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