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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审计局关于征求《连云港市公共工程 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2-06-14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规范公共工程各方主体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审计机关聚集投资审计主责主业,更好地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审计局在深入调研、认真研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兄弟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连云港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已经列入2022年度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拟以市政府的名义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2022年6月20日(星期一)上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或建议加盖公章(纸质版或扫描件)反馈至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同时将电子稿发至电子邮箱。如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李涛;联系电话:85525682,13851288305(559981);传真:85404833;电子邮箱:lygssjjlt@163.com。

附件:1.相关单位名单

    2.《连云港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连云港市审计局

                                   2022年6月14日

附件1

相关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城市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务办、市国资委

城建控股集团、交通控股集团、港口控股集团、农发集团、工投集团

民革市委会、九三学社市委会、民建市委会

江苏万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慧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附件2

连云港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工程实施审计监督。各县、区审计机关负责其审计管辖范围内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工程,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公共工程直接审计,但应当避免重复审计。

第四条 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范围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

(二)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投资的项目;

(三)全部和主要使用政府部门管理或者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共资金的项目;

(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且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公共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以下称为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以对与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建立公共工程审计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公共工程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将本系统、本单位公共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内部审计计划及已完成决算编制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审计机关。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库中涉及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工程开展重点审计;对项目库中其他公共工程实行抽查审计。

第七条 公共工程的审计监督纳入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依法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后,报上级审计机关批准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有重点地选择对财政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涉及公共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九条 公共工程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决策情况;

(二)履行建设程序情况;

(三)概(预)算执行情况;

(四)征地拆迁补偿情况;

(五)招标投标情况;

(六)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七)建设管理情况;

(八)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

(九)财务核算情况;

(十)工程结算情况;

(十一)竣工决算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加大公共工程审计资源的统筹力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审计机关实施公共工程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依规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及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公共工程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公共工程的建设管理,按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的编制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工程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开展建设项目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工作时,可以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公共工程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关注本办法第五条中的资料报送情况,重点揭示不报、迟报、错报、漏报等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开展公共工程审计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计量、变更管理、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审核等管理活动。审计机关开展公共工程审计监督,应当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已经完成工程结算审核、竣工决算编制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公共工程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公共资源交易、国资等与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部门、本单位履行公共工程投资建设监管职责相关的投资计划、审批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电子数据信息和技术文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共工程进行审计。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公共工程审计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公共工程有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严重缺失,不具备审计条件的,或审计机关依法查处后仍存在不配合审计的情况的,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暂停审计或终止审计,并将情况报本级政府,抄送立项审批部门、资金拨付部门、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等。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对审计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和涉嫌犯罪等线索,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按照规定程序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严格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向本级政府报告重点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书面资料与电子数据,或者提供的书面资料与电子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审计机关人员、外部选聘人员在公共工程审计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于2014年12月20日发布的《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连政规发〔20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