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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 时间:2022-11-08 11:14:19
  • 来源: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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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二楼农业农村局B031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下午14:00-17:00

咨询方式:0518-80325202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材料

原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六、办理流程

受理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办结 1工作日 复核审批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证照

十、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5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3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0325202

监督投诉方式:

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服处;

电话投诉:0518-85868016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5868016

十二、常见问题

问题:贸易企业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苏农办农(2018) 17)附件1 : 贸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四至定 位) 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 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 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 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仅限出口的承诺书(申请经 营范围是"农药"); (十一)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进出口放行单申请表首页 复印件或出口合同证明(申请经营范围是"农药"); (十二)明显标识的销售展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 保障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十三)设区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农药 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报告及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表(向上级农 业主管部门申报的); (十四)仓储场所核查证明(与营业场所不在同一行政区 域的); (十五)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十六)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 上述所列材料应按照顺序装订成册,提交纸质文件一份。 苏农办农(2018) 41 号取消(苏农办农(2018) 17)原规定的贸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 应提交的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房产证 或租赁合同(协议);二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 经历证明; 4、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进出口放行单申请表首页复印 件或出口合同证明(申请经营范围是"农药")0。对应提交的其中一 份材料"仓储场所核查证明(与营业场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γ" 修改为"仓储场所核查结果(与营业场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γ"。 二、针对《关于印发〈农药经营许可技术审查规范(暂行) >的 通知)) (苏农药检(2017) 9)文件,取消原规定的经营许可应提 交的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2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 3 、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 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4、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限 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证明。 各地在农药经营许可实际审查时,仍需遵照《农药经营许可管 理办法》中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考核。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18 11 23 日印发

十三、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10&iddept_yw_inf=113207000142529546300012016100004&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0001425295463000120161000

十四、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http://lyg.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10&iddept_yw_inf=113207000142529546300012016100004&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0001425295463000120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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