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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5-00513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5-07-15
标 题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15〕8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采取区域限制通行措施。
时 效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采取区域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

  二、限行区域和时间

  自2015年7月15日起,每日7时至20时,禁止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以下区域行驶:

  1.赣榆区金海路、宁海路、204国道、242省道(含本道路,204国道、242省道除外)所合围区域。

  2.海州区解放路、朝阳路、盐河路、郁洲路(含本道路,盐河路除外)所合围区域。

  3.连云区陇海铁路、中山路、东园路、海棠路(含本道路,陇海铁路除外)所合围区域。

  4.花果山风景区松门以内道路;苏马湾风景区东西两个出入口之间道路。

  三、限行过渡期

  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31日为限行过渡期。过渡期内,住所地址在限行区域内的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凭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进入限行区域。

  四、法律责任

  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进行警告教育,不予处罚。

  自2015年8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处以罚款100元并记3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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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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