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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9-0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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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9〕7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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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09]46号  2009年4月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原则,省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各地制定具体办法,对大学生参保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主要政策

(一)参保范围。本省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执行,其中病种范围应包括肾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础上,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并结合门诊医疗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大学生门诊管理方式,做好与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的部分由所在院校代收代缴。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大学生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采取积极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三、组织实施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已将大学生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要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做好政策衔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大学生参保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做好经办服务工作,从2009年起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切实保障其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教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发动大学生参保,指导和督促高校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方案,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促使医疗机构为大学生就医提供优质、价廉、方便、规范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工作;各高校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参保组织和就医管理等工作,并将医疗帮困纳入助学范围,妥善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及大病重病学生参保和就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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