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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3-00167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3-12-03
标 题 关于做好2004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3〕20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做好2004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廉政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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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4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廉政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在编制2004年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2004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应实行集中采购,并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或获得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货物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四、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限额标准。(一)货物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上,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二)工程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限额标准为10万元;(三)服务类。大宗印刷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5万元或批量采购15万元以上,其他服务类项目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限额标准为20万元。

    附件:2004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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