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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1-00225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1-12-15
标 题 关于印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规发〔2011〕1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此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关于印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重大行政决策

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工作部门对依照法定职责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本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前,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就该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进行咨询论证的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负责组织、指导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实施机关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作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一)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发布重要的决定和命令;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划、计划;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重大事项;

  (四)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直接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制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

  (六)调整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收费标准;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咨询论证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情况紧急等情形须即时决定的,可以不进行咨询论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法的原则。

  第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支持。

 

第二章  机构及成员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各方面专家组成,是为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咨询论证的非常设机构。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政府行政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本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市政府秘书长和资深专家学者担任。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指派专人兼职具体负责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经济社会发展顾问和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专业人员组成。建立专家信息库,市专家咨询委员可以按专业组成专业咨询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国内人士、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经本人同意,可以列入专家信息库:

  (一)在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中青年科技带头人;

  (三)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者技术专长,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或者其他相应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员;

  (四)世界500强企业高层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高层经营管理的人员;

  (五)在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管理人员;

  (六)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相应专业人员;

  (七)二级以上律师从业者或者高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专业人员;

  (八)其他领域具备相应技术职称或者相应资质的人员。

  第十三条  列入专家信息库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条件的人员,由个人申报或者单位、组织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推荐;

  (二)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受理,填写《市政府专家咨询论证委员受理登记表》;

  (三)转各相关部门审核。属国内人士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属外国人或港澳同胞的,转市外事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属海外华人、华侨的,转市侨务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属台湾同胞的,转市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境外人士还需征询市国家安全局、公安局意见;

  (四)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汇总各相关部门拟办意见;

  (五)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核;

  (六)提请市长决定;

  (七)列入专家信息库。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能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可以选聘专家咨询委员。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五年。期满未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专家咨询委员给予奖励。

   

第三章         专家咨询论证程序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负责组织,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实施机关具体负责,做好咨询委员咨询论证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应当独立开展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提出真实、公正、科学、合法、合理、可操作性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二)从专家信息库中选聘3-9名专家咨询委员组成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组。参加论证的专家咨询委员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其中应当有1-3名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对一些特殊事项论证,可以决定邀请专家信息库以外的专家或者专门的具有较高公信力的咨询机构参加咨询论证;

  (三)拟定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方案。包括咨询论证目的、咨询论证对象、内容、咨询论证方式、步骤等;

  (四)开展咨询论证。根据咨询论证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方式、步骤开展咨询论证活动;

  (五)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以会议形式咨询论证的,提交附专家咨询委员签名的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咨询论证的,提交附各专家咨询委员签名的书面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六)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提交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审核后报市政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参考资料。

  第二十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体结论。就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性评价;

  (二)合法性咨询论证。对决策实施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咨询论证;

  (三)合理性咨询论证。决策实施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控性咨询论证。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七)对行政决策是否施行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人员,在咨询论证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有意隐瞒真实情况,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咨询意见,造成严重影响的,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可以解聘相关专家咨询委员,或者责成重新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进行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而未咨询论证,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科教园区)管委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专家咨询论证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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