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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6-00718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6-03-14
标 题 市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06〕5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切实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城市创建步伐,努力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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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城市创建步伐,努力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连云港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2003-2007年)》的要求,现将《2006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分解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环境质量目标                     

(一)全市地表水高锰酸盐指数指标达到功能区标准,并以2002年为基数,水质达标率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城区河流水体消除黑臭,无劣于五类水体。集中式饮用水质达标率达96%以上。近海海域水质优于海水三类标准。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环保局。

(二)市区和县城空气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保证市区空气质量达二级以上天数不少于292天。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环保局。

(三)环境噪声达到功能区标准;交通噪声逐年减小。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四)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十一五”计划要求的范围内;二氧化硫控制在《江苏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一五”计划》要求的范围内。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建设局、环保局。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政府每年对计划、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各县政府,市发改委、环保局。

三、办实事目标          

(六)按要求完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任务,确保年底前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的调研。

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局、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建设局、林业局、城管局、交通局、质监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统计局、水利局、旅游局。

(七)东海县、赣榆县完成国家生态示范区验收;灌云县、灌南县完成国家生态示范区调研。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环保局。

(八)制定全市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计划。赣榆县开展5家省级、2家市级优美乡镇创建;东海县、灌云县各开展4家省级、2家市级优美乡镇创建;灌南县开展3家省级、2家市级优美乡镇创建。四县各开展4家市级生态示范村创建。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

(九)进一步深化“环保四进”(进企业[宾馆]、进社区、进村镇、进学校[环境教育基地])工作,完成省环保厅下达的绿色人居环境社区创建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经贸委、教育局、环保局、旅游局。

(十)贯彻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实施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市循环经济建设规划通过省级评审和验收;四县循环经济规划通过市级评审和验收,并完成2个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经贸委、环保局、林业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十一)继续开展《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中全市重点污染企业16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依法督促全市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环保局。

(十二)继续完成《江苏省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以及国家和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江苏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的结转项目。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局。

(十三)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保证大浦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正常运转,东部城区污水处理二期工程竣工,并完成其配套截流管网、污水泵站建设;完成四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开展中水回用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连云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局。

(十四)开工建设日处理800吨的垃圾焚烧热电厂;完成对西墅垃圾填埋场封场工作;建设东部城区2个垃圾中转站,保证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四县开工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

(十五)全市医疗废弃物和企业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安全处置;对规模小、条件差的焚烧炉分批限期淘汰,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局、经贸委、物价局、环保局。

(十六)实施“西气东输”配套工程;淘汰城区内四蒸吨以下(含四蒸吨)燃煤锅炉,市中心建成无燃煤区;继续开展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建设市中心热力网联网,城市集中供热率达45%以上,城市气化率达95%。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建设局、环保局。

(十七)在用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年检率达95%以上;开展机动车尾气道路抽检工作,检测车辆占市区机动车总数4%以上。淘汰二冲程燃油助动车,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机动车。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公安局、环保局。

(十八)全市印染、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逾期达不到的予以关停。完成市政沥青厂搬迁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

(十九)市、县制定有机食品发展规划;在国家生态示范区内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机食品基地面积不少于耕地面积的2.5%;四县建成规模化有机食品基地2个,建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点1个。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

(二十)建成市区“绿色通道”22公里;继续完成采石塘口植被恢复12个试点项目;全市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达7%;通过省级园林城市验收;建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

(二十一)完成蔷薇河水质改善工程。建设洪门开发区、浦南开发区污水排放通道;建设洪门办事处新庄村和双眼桥居民生活污水截流入市政排水管网;搬迁东海县东金化工有限公司,原厂址停止生产。

责任单位:东海县政府、海州区政府,市建设局、规划局。

(二十二)完成西盐河、龙尾河、玉带河污水截流工程。完成龙尾河西岸农贸市场附近两个排水口、海宁路下面两个排水口的截流;完成龙尾河东岸朝阳路至黄海机械厂段截流管道建设;完成西盐河海宁桥南侧两个排水口的截流、西盐河海宁路以南段污水截流;完成玉带河江化桥东南侧排水口、幸福桥西北侧排水口、新海路电厂桥东南侧排水口的截流。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

(二十三)全面启动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六清六建”工作的深入,各县选择3个村作为县级试点、2个村作为市级试点、1个村作为省级试点;各区选择1个村作为区级试点。各试点村要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局、林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目标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对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工商局。

(二十五)全市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3%。市及各县由同级财政安排的污染防治基金,其额度不低于同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3‰;落实污染防治资金300万元,用于环保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二十六)确保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财政局、物价局、建设局、城管局、审计局、环保局。

(二十七)市级以上开发区、县级以上工业小区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规划,建设配套的污染集中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十八)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区域认证。

责任单位:赣榆县政府、东海县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环保局。

(二十九)通过并实施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现代化建设方案;四县建成地表水自动监控系统;赣榆县、灌云县、灌南县完成环境空气自动监控系统。继续深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系统维护、系统应用工作。制定并实施连云港市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环保局。

五、目标分解与考核

(三十)各级政府每年制订一次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分解落实。每年一季度,各级政府对上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委会。

(三十一)各级政府应责成各责任单位6月5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目标完成进展情况,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发放调查表征求群众的评议意见。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委会。

(三十二)市政府对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县区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及目标承担人给予表彰奖励。县区政府对年度完成责任目标较好的有关责任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各县区政府、连云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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