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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4-00208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4-07-14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04〕14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时 效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连云港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近来,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市有所抬头,并呈蔓延态势。为有效打击传销行为,从源头上铲除非法传销的土壤,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具体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发展蔓延的势头,彻底铲除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生存土壤。重点打击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头目和骨干,重点打击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提供方便的市内单位和个人。

二、工作安排及主要措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7月15日-20日)

根据属地原则,各县区成立由工商、公安、民政、房管和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按照统一部署,进行排查摸底,初步查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窝点和组织头目以及传销资金开户、流转等情况,并坚决取缔已查明的传销活动。

(二)动员发动阶段:(7月21日-25日)

1.市政府召开由各县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通报当前传销的情况,宣布成立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同各县区及相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责任。

2.发布政府通告,公布举报电话(12315和110),市各媒体进行打击传销集中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动员组织者主动投案,引导传销人员离散。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检查组做好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查处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做好本辖区人员的监控工作,发现有组织或者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应立即向工商部门报告。

(三)集中清查和驱散阶段:(7月26日-8月10日)

1.由各县区政府牵头,全市统一行动,对所在街道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开展拉网式清查。发现有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逐一进行登记,区别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1)对传销组织头目交由工商、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工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对传销痴迷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劝其返回原籍。对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民政部门负责通知其单位、亲属或所在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将其领回;对严重干扰执法行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对被困人员由公安部门及时组织解救,对被解救出的人员和其他被骗人员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2强化对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的培训“授课”等活动,对传销集会及时驱散,并对传销人员根据上述原则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传销资金,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暂扣,并通知有关开户银行进行暂停结算,相关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在办理有关金融业务时,发现疑为传销资金的,要及时向工商、公安部门反映。

4.对利用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配合工商部门进行认定,并依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5.对《通告》发出后,继续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提供居住、办公、聚会等活动场所的,由房管、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罚款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6.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刑事责任。

7.对利用培训、集会等形式劝诱、欺骗他人参加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对在传销和变相传销中,以扣押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财物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在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巩固阶段:(8月11日- 25日)

1.各单位对检查情况进行阶段总结,寻找存在问题,制定和完善下一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办法。

2.集中处理、曝光一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传销大案要案,进一步震慑传销不法分子。

3.建立各职能部门间的长效联动机制,加强投诉举报网络建设,做好重点地区的复查工作,严防传销活动死灰复燃。

(五)检查验收阶段:(8月26日-9月1日)

由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区和相关职能部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结合责任制落实情况分别予以奖惩。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保持警惕,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了加强领导,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工商局、公安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房管局、广电局、法制办、旅游局、银监局、人民银行等单位组成,邀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工商局局长、公安局局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连云港工商局。各县区也要组织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查处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具体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工商部门要加强重点巡查,杜绝本辖区内的任何形式的传销存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负责对各级传销头目及骨干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对构成治安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逃亡的做好抓捕工作,并牵头对为非法传销人员提供场地的租房户进行登记和查处;民政部门负责遣送有关非法传销人员;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工商、公安部门,对非法传销者的帐户进行冻结;检察部门对涉及传销的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法院对传销案件应从重、从快审判;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教育部门要提醒在校学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

(三)深入宣传,发动群众

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的舆论氛围。对取缔的传销和变相传销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曝光力度,公布处理结果,教育广大群众,震慑违法分子。要充分利用现有投诉举报网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乡镇、街道基层组织和其他社团组织的作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氛围。

(四)严格奖惩,突出治本

对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查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个人,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查处工作中采取措施不力的县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不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凡因上述原因在辖区内造成重大、恶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在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非法传销的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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