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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4-00355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4-09-01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4〕11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农业局和市扶贫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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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农业局和市扶贫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九月一日      

 

关于加强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农业局  市扶贫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务输出,强化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自2004年起,我市建立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将上级补助资金和市、县(区)财政安排资金统筹使用。为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外出务工人数逐年增加,输出领域不断拓宽,劳务输出已成为我市农民脱贫致富,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这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将对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加快农村劳务输出、促进农民收入更快增长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素质。目前,我市多数农村劳动力没有受过专业技能培训,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难以适应现代企业用工要求。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主要是帮助广大农民开展技能培训,掌握生产技能,提高劳动素质,增强外出务工人员适应企业用工需求的能力,从而推动我市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目前我市农民外出务工主要以自发为主,组织化程度不高,农村劳动力市场发育相对滞后。通过对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可以充分调动各类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在提高农民技能素质的同时,促进培训机构的发展,实现培训和输出紧密结合,形成以培训促输出、以输出带培训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农村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

(三)有利于做大做强劳务经济。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可以使大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劳动技能培训,可以促进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可以使更多的农村劳动力从一产走向二产和三产。同时,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的培训项目主要以建筑业、服务业等我市业已形成的劳务品牌为主,突出地方特色,这对进一步扩大地方劳务知名度,提升劳务品牌具有重要作用。

二、强化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措施

(一)确保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来源。市级财政每年按全市农业人口人均0.1元标准安排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县(区)财政每年分别按本地区农业人口人均1元(2元)标准安排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我市地方财政安排资金与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共同建立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由市、县(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扎口管理,统筹使用,各级劳动保障就业管理机构具体经办。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与国家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资金要统筹使用,统一对各类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不得重复安排。

(二)明确补助对象。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是对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应缴的培训经费给予补贴,二是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的各类机构(不含培训机构),给予奖励补助。重点补助对象为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农户、农村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失地农民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准确把握补助对象,确保将资金使用落到实处。

(三)严格把握培训机构条件。申请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2)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每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3)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4)培训场所和训练基地要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申请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奖励补助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劳动力输出资格的各类、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劳务中介组织、教育培训机构等,且输出人员所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在6个月以上。

(四)面向社会,公开、公正确定培训机构。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各地要充分调动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的积极性,营造公平、竞争的培训市场环境,公开、公正确定培训机构。对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在各级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领导下,市区招标工作由市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各县招标由县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县劳动保障局)牵头,并会同同级财政、计委、农林、扶贫办等部门共同组织,根据市下达的输出培训任务,区分不同培训工种,核定最高收费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收费标准由低到高依次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备案。

(五)制定统一的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和标准。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根据核定的培训机构对不同工种的最高收费标准,在向培训对象收费时,每人降低100元;经县扶贫、财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户农民,每人降低300元,以上降低收费部分分别由各县、区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给予补贴。补贴可采取“培训券”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定)。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就业的中介机构,在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下,每新增输出一人,由省财政给予20元奖励。

(六)规范专项资金申请和下达程序。省级补助资金,先由县(区)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县(区)财政、农林、计委、扶贫办等部门,将确定的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培训人数及补助资金方案,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农林、计委、扶贫办等部门,根据各县(区)上报情况,进行审定,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送有关部门,经省劳务输出协调小组批准后,市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各县(区)年度输出培训任务、省补资金额度,市财政按省有关规定预拨省培训补助资金的80%。当年1031日前,各县(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当年输出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市有关部门。经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考核认定后,上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经省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由市财政拨付剩余的省补资金20%部分。

对组织输出奖励补助资金,每年1031日前,由各县(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财政、农林、苏北办、扶贫办等部门对当年农村劳务输出情况审核后,上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农林局、苏北办、扶贫办等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报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同时附报《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奖励资金申请表》。经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审查批准后,再分配下达各县(区)。

三、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务输出和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宣传教育。对中标的培训机构名称、地点、培训工种、培训人数、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应以通告形式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印刷成册,分发至各乡镇、村。

(二)建立专户管理制度。市、县(区)财政应设立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资金财政专户,采取专户直拨的办法,实行专户管理。各地要按照《连云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连财农[2002]51号)的要求,对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报帐管理部门为县、区财政部门,报帐单位为经审核的培训机构、劳务输出中介机构,报帐实行按月申报。申领输出培训补助资金时,报帐单位需提供:中标文件、培训人员名单、收费发票及接受培训人员《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领输出奖励资金时,报帐单位需提供:输出人员名单及用工合同复印件。所提供资料经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督促检查。 对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输出培训单位未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输出培训人数未达要求的,或弄虚作假套取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的,将视情况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培训补助资格并追回所套取的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同时通报批评。对审核、把关不严的有关县(区),将扣减下年度省市劳务输出培训资金额度。对未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安排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到位的、未完成农村劳务输出年度目标任务的,将扣减省补资金下拨额度,对有关责任部门将取消年终评选先进的资格。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面向社会公示申请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审计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切实保证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加大奖惩力度。各县(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意见的可操作性,积极探索“培训券”等直接补贴农民培训经费的办法。对各县(区)、各部门的实施、执行情况,市将在有关部门督促检查的基础上,对在农村劳务输出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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