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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3-00158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3-11-18
标 题 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3〕18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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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局《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连云港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实施办法

(市建设局 2003年10月)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我市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实施工作,保障城市供水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供水计量到户,是指城市一户家庭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安装在住宅的公共部位,城市供水企业向用户计量收费。

第三条  凡我市市区建成区内(以下简称城区)的新建、在建、已建住宅全面开展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建设和改造工作。

第四条  城区新建、在建住宅工程,必须按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给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经审查后进行施工或改造;户表工程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城市供水企业方可接水。

城区新建、在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工程费用计入住宅建设成本。

第五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城市供水企业结合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按年度改造计划实施,于200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第六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所需费用由居民承担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城区原有二次供水的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按年度计划实施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并同步接收二次供水设施。暂未改造、接收二次供水设施的住宅,维持原有供水管理方式不变,城市供水企业向其实行趸售水价,趸售差价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协商议定。

城区高层及超高地形住宅供水压力凡超出国家规范规定的城市供水压力标准的,其二次供水费用,由用户合理、公平分摊。

第八条  城区内凡已供水计量到户的居民用户,经验收合格后由城市供水企业向用户计量收费。

对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完毕或办理完改造手续一个月后的城区居民用户,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并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计量收费。

对城区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实施计划范围内拒不愿意进行改造的用户,维持原有供水管理方式不变。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工程的有关技术、安装、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等规范严格操作。 

第十条  城区已建住宅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其改造终点为新装管线进住宅内墙后与原有管线的最近点碰接为止。

第十一条  实施改造计划前,由城市供水企业与申请改造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对所在区域按改造计划整片改造时不愿改装而结束后又申请改装的住户,按实际成本收取改装费用。实际成本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对个别确实无法实施改造的城区已建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住户共同协商确定供水方式,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当采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检定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鼓励采用具有先进性的、技术成熟的、多种形式的新型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选用优质贸易结算计量水表和材料。水管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和产品。

第十四条  在改造过程中,如管道及附属设施暴露在外,改造实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防冻措施。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居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供水计量到户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供优质服务,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对于成套住宅户内施工方案及水管进户穿墙孔的位置,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预先征询住户意见,并尽可能满足住户的要求。

第十七条  凡城区供水计量到户改造工程涉及城市和居住区建设、管理、交通等事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市供水企业施工时造成原有设施损坏的按原状恢复。

第十八条  凡持有市民政部门颁发的《连云港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并在供水计量到户实施计划范围内的用户,其生活用水计量到户改造费用一律免收。

第十九条  各县建成区城市供水计量到户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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