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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4-00334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4-06-14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4〕8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有效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多发势头,市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用3个月的时间,开展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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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2003年全市非煤矿山共发生事故12起,死亡9人;今年1-5月份,又发生事故6起,死亡3人,同比分别上升50%和200%。为有效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多发势头,市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用3个月的时间,开展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存在问题

(一)非法开采现象严重。仅东海县安峰山110多个采石场中,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四证齐全者,不到50家。

(二)民爆器材管理混乱。一些地区还存在着私产、私销、私购民用爆炸物品从事非法采石现象。

(三)部门相互配合协调不够,存在监管空白区域。

(四)安全监管不到位。2003年以来发生的18起非煤矿山事故,有40%以上的事故是安全生产现场监管不到位造成的。

(五)个体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技术素质低。

二、整治目标

(一)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长效管理措施落实。

(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机构健全,日常安全管理有序,安全巡查制度执行严格,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明显提高,生产现场安全技术装备完善并逐步实行企业化、规模化、机械化和规范化开采。年内所有非煤矿山必须达到年产3万吨以上规模和企业化经营,实现机械化破碎大块和铲装石料,露天矿山实现分层开采、地下矿山确保有两个能独立行人的与直达地面相通出口的“四化”标准。

(三)企业各种证照齐全,矿长(副矿长)、安全科长、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四)新建矿山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率100%;现有矿山现状安全评价(估)率不低于95%,并按评定后的等级,实行分类管理。

(五)杜绝重、特大矿山责任事故,一般伤亡事故明显减少。

三、整治措施

围绕目标,各县区、各单位要在非煤矿山整治过程中集中抓好“六整顿四关闭”工作。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到位:

1.所有无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非煤矿山;

2.生产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

3.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分层开采的露天非煤矿山,没有两个能独立行人的与直达地面出口相通的地下非煤矿山;   

4.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现状评价(估)或虽经安全生产现状评价(估)但评价(估)等级为B级以下的非煤矿山;

5.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年产3万吨以下的单个采石塘口;

6.内部安全管理混乱,责任制不落实,现场监管不到位的非煤矿山。

停产整顿决定由市或县区非煤矿山整治领导小组作出。停产整顿企业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由非煤矿山企业向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者,方可恢复生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律予以关闭:

1.所有无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

2.在城市规划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重要设施和主要交通线路附近等法规明令禁止开采的非煤矿山;

3.严重破坏资源、污染环境、越界越层开采、非法承包或转让开采的非煤矿山;

4.所有经停产整顿后仍未达标的非煤矿山。

关闭企业经市或县区非煤矿山整治领导小组认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关闭措施。对关闭的非煤矿山,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方面的闭坑措施,确保不留安全隐患。

四、整治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市属非煤矿山的集中整治工作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各相关部门联合行动,由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县区非煤矿山的集中整治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应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将集中整治责任落实到乡镇,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研究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县区人民政府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私产、私销、私购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监察机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打击无采矿许可证从事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对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对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要依法对非煤采矿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擅自上马的非煤采矿项目进行查处。

(七)电力供应单位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关闭的非煤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

要严格按标准和程序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口把关,各负其责,确保实现集中整治工作目标。

五、长效管理

(一)安监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作为新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未经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监部门一律不得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许可。

(二)国土部门审查新建非煤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必须将由安监部门出具的对新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作为必备条件;在核发新建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将新建非煤矿山企业通过安监等部门的“三同时”初步设计意见作为前提条件。

(三)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条例》,各职能部门在审查办理非煤矿山生产有关证照手续时,必须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作为前置条件。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证照,更不得向非煤矿山企业提供动力和原材料。

(四)加快非煤矿山“四化”进程,新建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年产5万吨标准,实行企业化、规模化、机械化、规范化开采。

(五)建立爆炸物品使用安全准入制。各乡镇民爆站或炸药库在发放非煤矿山企业爆炸物品时,要将由乡镇安监所同意该企业使用爆炸物品审核意见作为必备条件,否则,不得向其发放爆炸物品。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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