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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8-00263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8-07-24
标 题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08〕8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时 效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文件下载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1.新浦区、海州区建成区全境(不包括南城镇、锦屏镇、浦南镇和岗埠农场);

2.连云区连岛街道办事处全境。

二、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或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硫含量>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0.5%、灰份含量>0.01%的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前款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的,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市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城管、质监、农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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