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5-0000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5-10-28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5〕158号 主 题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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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5〕15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90号)精神,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健康、有序开展,进一步强化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现就做好2016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16年市区新农合个人筹资标准为1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另行通知。

二、参合对象

2016年市区新农合参合对象为:市区范围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农村居民以及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市区范围内的农垦系统、农场、林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市区新农合参合范围;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市区新农合,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

三、筹资办法

(一)各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新农合筹资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筹资与宣传发动工作。

(二)各区要实行“两定筹资”(定时间、定地点)。村民委员会要通知辖区居民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并主动向办理缴费人员提供参合人的身份证信息和联系电话。

(三)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村民委员会要做好救助对象名单的核实工作。

(四)已实现全面发放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可与银行合作试行批量参合缴费,探索实行“以卡筹资”。发卡合作银行要积极做好参合人员的信息比对以及个人参合费用的代扣代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筹资行为。2016年度筹资工作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结束,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接受2016年度个人参合和交纳参合资金。外出务工人员的参合收缴时间可延长至2016年2月28日,缴费标准不变,在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新农合政策待遇。各区应将收缴的参合资金和区财政配套资金于2016年3月10日前足额上解到市财政专户。各区在筹资过程中要坚持手续规范、票据齐全、流程便捷。收取参合资金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严禁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垫交参合资金;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得重复收取参合资金。

各区在筹资工作中应明确告知参合人员,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重复参加市区新农合,不享受市区新农合补偿等待遇。严禁各县居民跨行政区域参加市区新农合。

(二)规范信息填报。落实全民参保登记制度,完善参合人员信息登记。各区在收缴个人参合资金时,必须同时在网上完整填报和完善参合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参合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不得错报、漏报。网上参合基本信息以行政村为单位填报,填报培训工作由各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负责

(三)做好配套工作。凡2016年参合人员由政府统一组织参加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参加大病补充保险资金从新农合基金中划拨。为满足市区新农合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继续开展“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市区农村居民在参加市区新农合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商业补充险。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每人每年个人交纳20元。

(四)赣榆区在行政区划调整过渡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照县级管理体制执行。

市区新农合是一项惠及广大群众的民心工程,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参合积极性和参合率,确保参合资金收缴工作顺利推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参合人员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信息比对工作,防止发生重复参合参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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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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