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9-0115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12-25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连政办发〔2019〕11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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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9〕11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养殖环境净化

(一)严格动物防疫条件。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动物疫病防控要求,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粪污治理不达标的养猪场(户)不得补栏,并加强引导,有序退出。(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严格落实消毒措施。督促养猪场(户)建立科学消毒制度,严格运输车辆、人员、物品等清洗消毒,切断疫病传播途径,降低疫情防范风险(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三)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理、闭环监管。加快餐厨废弃物处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付费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市城管局、市发改委负责)

(四)落实餐厨废弃物监管责任。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城管牵头,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各司其职的餐厨废弃物全链条监管体系,强化协调联动,严厉打击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违法行为。对因饲喂餐厨废弃物引发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的,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并追究各环节监管责任。(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规范生猪检疫监管

(五)严格实施产地检疫。严格履行检疫程序,落实养殖场(户)产地检疫申报主体责任。持续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配备必需的检疫设施设备。(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六)加强调运监管。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鼓励企业使用专业化、标准化、集装化的运输工具运输生猪。积极推行车辆凭消毒单据运输制度,鼓励企业自建高温洗消中心,消除运输工具传播疫情的风险隐患。严格落实外埠入苏动物、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和备案管理制度,强化运输环节检查、消毒工作。加强跨省引进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落地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调运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七)严格屠宰企业监管。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要求,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生猪入场检疫、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厂验证章、环境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主体责任。按规定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官方兽医数量不足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协检服务。生猪屠宰企业要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官方兽医要依法履行检疫和监管职能,督促屠宰企业做好非洲猪瘟“头头采、批批检、全覆盖”。建立生猪屠宰企业暂存产品抽检制度,强化溯源追踪。持续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加工贩卖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刑衔接,严禁“以罚代刑”。对因环保不达标、动物防疫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不符合规定或因检测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导致非洲猪瘟疫情扩散的,依法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八)严格证章标志管理。加强对检疫出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规范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对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以及伪造、使用伪造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予以严厉打击。(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四、加强生猪产品加工经营环节监管

(九)实施加工经营主体检查检测制度。督促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责任,确保生猪产品原料来自合规的定点屠宰企业。采购进口生猪产品的应附有合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生猪产品原料,要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并做好记录。(市市场监管局、连云港海关等负责)

(十)强化加工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要加强对猪肉制品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销售企业和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组织对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开展抽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明确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方法和相关要求。对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复检为阳性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及时进行处置并开展溯源调查。(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五、加强进出境管理

(十一)强化进出境检疫监管。严格进出境检验检疫,禁止疫区产品进口。对进口动物及动物制品,必须按照要求实施查验。强化运输工具检查,发现疫区猪肉及其制品的,实施封存,未经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对运输工具上产生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强化对旅客携带物、国际邮寄物的监管,对截获的猪肉及其制品,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连云港海关等负责)

(十二)严厉打击生猪和生猪产品走私。继续开展专项行动,以分散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的方式,持续保持海上、关区、陆路边境等打击走私高压态势。(连云港海关、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六、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责任落实

(十三)稳定机构队伍。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和强化市县乡三级兽医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整合乡镇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完善乡镇畜牧兽医工作人员配备,加强乡镇防控、监管队伍建设。将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和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的医疗卫生津贴。(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四)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补齐动物防疫设施设备短板,推进市、县两级兽医实验室升级改造、补齐更新检验检测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能力。严格落实市、县两级检测经费,确保检验检测正常开展。优化调整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布局,加快推进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升级改造。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对非洲猪瘟防控各环节实行“互联网+”监管,通过信息化、智能化、大数据等手段实现畜牧兽医全过程全链条可追溯管理。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扑杀补助机制,加快补助发放进度。(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十五)压实各方责任。压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坚持以县区为单元,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乡镇副科级以上干部包片、其他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场(户)的防控网格化“三包”管理。压实部门监督管理责任,逐项明确各环节监管责任单位和职责分工。压实从业人员防疫主体责任。督促生猪和生猪产品从业人员严格规范生猪和生猪产品调运申报、环境和车辆消毒、病死猪和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非洲猪瘟自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自觉履行防疫主体职责。(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等负责)

(十六)严肃追责问责。逐级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加强对关键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对因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或处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从严追责问责。加强警示教育和提醒,坚决查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严肃处理。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褒奖。(市纪委监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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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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