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1-0003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03-24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21〕1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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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21〕1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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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为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控制近岸海域污染排放,持续改善近岸海域水质和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江苏省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和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为重点,以建设“美丽海湾”为目标,严控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推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确保我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让“美丽海湾”建设在我市沿海地区得到充分体现。

(二)基本原则

——目标导向、定量削减。通过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增一减一”、存量削减与增量控制相结合、陆域污染削减和海域污染削减相结合等手段,以海定陆精准治污,引导沿海地区实施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推动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定提升。

——科学规划、陆海统筹。综合考虑近岸海域、入海河流污染防治,充分衔接陆域污染减排工作,实现陆海一体统筹管理。

——因地制宜、标本兼治。以解决当前突出环境问题为出发点,兼顾长远海洋生态安全与健康,采取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政策支持与制度创新相结合的有效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大格局。

(三)适用范围与主要目标。适用范围: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连云区、徐圩新区。主要目标:建立“清单式”入海污染物削减机制,因地制宜采取近岸海域综合治理和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等手段,不断削减入海污染物总量,2021—2023年,灌云县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总量分别削减639吨/年、187吨/年、21吨/年,灌南县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总量分别削减541吨/年、159吨/年、15吨/年,赣榆区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总量分别削减665吨/年、195吨/年、19吨/年,连云区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总量分别削减44吨/年、13吨/年、3吨/年,徐圩新区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总量分别削减55吨/年、16吨/年、1吨/年。

二、促进绿色发展,优化沿海产业布局

(四)严格沿海产业转移项目污染排放要求。沿海转移产业要严格执行所属行业达标排放要求,相关县区(功能板块)要积极支持产业转移项目环保设施提档升级。鼓励新增沿海转移项目实施尾水生态净化等措施,减轻污染物排放对海洋环境影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等配合,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连云区人民政府,徐圩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沿海县(区)人民政府,徐圩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五)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加大钢铁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

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新(改、扩)建直排海项目环评遵循“增一减一”原则,实现行业污染物等量替换或减量替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配合)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纸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积极推动工业企业再生水回用工程建设。(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三、坚持精准治理,强化沿海区域水污染防治

(六)强化沿海地区工业污染防治。加快沿海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鼓励实施工业园区企业清、雨、污分流。严格企业废水接入标准,实现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分类监控、分质处理。推进“智慧水务”建设,加快推动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一体化建设运营,提升厂网管理水平。严格落实《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等文件要求,化工废水全部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采用“一企一管,明管(专管)输送”收集方式。园区应配套建设专业的污水处理厂,严格控制区外非化工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原则上需设置高级氧化等强化处理工艺,提高难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去除效率。2021年年底前,化工企业雨水、清下水排放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和自动排放阀,雨水、清下水经监测达标后方可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等配合)

(七)加快沿海地区生活污染防治。健全沿海地区城乡污水收集管网。推动沿海县区(功能板块)管网建设覆盖情况排查,对于城镇污水管网覆盖不到位或者空白的地区,2021年年底前,需制定排水管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消除污水直排现象。规范排水行为,推动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提高城镇雨污分流管网覆盖率,提升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置能力。(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大力推进沿海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统筹区域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对于短期内管网难以到位的区域,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尽快实现区域污水处理总能力与区域污水产生量相匹配。对进水浓度低的污水处理厂,制定“一厂一策”系统排查和整治方案。推动开展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及回用管道建设,通过对生活污水进行再生水工艺净化处理,达到可用的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景观环境。因地制宜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尾水自然湿地或人工湿地净化与修复,进一步减轻氮、磷等污染物对水体的影响。(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配合)

提升农村污染治理能力。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行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2023年年底前,实现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等配合)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有序收集处置。(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八)加强沿海地区农业污染治理。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实施农田面源污染过程阻断等管控措施。建立连片绿色农业污染控制区,持续推进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进农药使用减量化,2023年年底前实现减量3%以上,推广精准施药及减量控害技术。在重点水源保护区、国省考断面、主要入海河流、环境敏感流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条件,配置拦截、净化和再利用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科学优化近岸海域海水养殖布局,严格控制区域水产养殖规模。推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实施,2021年年底前,制定市级养殖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强化养殖生产管理,规范有序做好“禁养区”水产养殖退出。严格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推广海水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技术。加强沿海渔业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年底前,水产养殖主产县区(功能板块)完成池塘生态化改造方案编制,2023年年底前,累计完成生态化池塘改造5万亩以上。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科学调控养殖密度,推广优良品种、生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提升渔业绿色发展水平。(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严格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提高畜禽养殖场污染处理水平。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沿海地区在养殖密集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物集中收集处置中心。按照种养匹配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养殖场配套粪污消纳用地,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培育一批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发展生产基地。(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九)推进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加强船舶污染物的防治和监控,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毒物质。推进船舶靠港绿色岸电使用,严格贯彻落实排放控制区和全球限硫令相关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船舶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制度,新建船舶要配备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满足要求的集污舱柜。(市交通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建立健全近岸海域及沿海地区通航河道港口码头污染物接收处理系统,港口、码头和船舶修造厂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设施,完善区域污水管网、垃圾转运服务体系,提高含油废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市交通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十)推进沿海地区“绿岛”项目试点建设。加快推动相关县区工业绿岛、农业绿岛和服务业绿岛试点建设,提高绿岛项目入库率。通过政府参与、多元投资,配套建设具有沿海特色的可供多个市场主体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中小型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户、水产养殖户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等配合)

四、深化陆海统筹,推进入海河流系统治理

(十一)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严格控制入海河流排污总量。实施入海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控源截污、河道生态修复、生态缓冲带建设等措施,保障入海河流水质稳定达标。优化闸坝调度,实施生态清淤工程,对河道中的污染底泥进行疏挖,疏挖底泥进行安全处理处置,减少底泥污染物释放量,2021年年底前,全面建立入海河流及闸坝排水登记制度。(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十二)推进入海排口排查与整治。根据排污口的备案情况、排入水体环境质量、日常管理要求,对于已排查确认的入海排污口,提出“一口一策”溯源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进行分类整治。细化分解整治目标任务,分级分类推进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和规范整治工作。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深入开展入海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在排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开展入海排污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2021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工作。实施入海排污口整治工程,通过提升直排废水排放标准、封堵非法排污口、截污纳管等措施,实现入海污染物削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交通局等配合)

五、打造美丽海湾,修复沿海区域生态系统

(十三)推动美丽海湾建设。深入开展海岸带绿化、生态廊道建设,实施水质污染治理、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修复重建、生物资源养护和景观提升等措施,推进美丽海湾综合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配合)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推进辖区内海洋、岸滩垃圾监管工作,打造清洁岸滩海面。(市城管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等配合)

严格划定生态缓冲区,规范缓冲区内种植和养殖行为,逐步实现还海于景、还海于民。建立湿地与城市之间的良性、有序的发展模式,规范沿海自然保护地的生态旅游活动,打造一批生态优美、宜居宜游的海湾景观带。(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十四)加强滨海湿地修复与保护。加强滨海湿地保护,采取湿地封育保护、生态补水、生物栖息地恢复与重建等措施,提升滨海湿地生态质量和生态功能。实施滨海湿地生态保护及修复工程项目,对重点海域和滩涂围垦、巷道、港口码头、临港产业园附近海域,分区分类实施生态修复和风险防范措施;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加强重要水生生物“三场一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保护。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相关规定,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统筹安排海洋空间利用活动。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等配合)

(十五)保护河口海湾生态系统。开展重要河口退化湿地修复,逐步实施河口海湾生态湿地工程建设,加快主要入海河流河口湿地恢复与建设。在重要河流入海口处,通过修筑生态岸线、建设浅滩湿地、退渔(田)还湿、种植耐污植物等途径构建生态缓冲带,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六、防范环境风险,加强沿海区域能力建设

(十六)加强近岸海域环境风险防控。推进涉海风险源排查与定期巡查机制,2022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涉海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明确区域海洋风险要素和主要致灾因子。落实有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企业污染应急处置责任,根据港口各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溢油应急联防联控体系。港口集中建设专用油品、化学品码头,配备相应的应急防范设施并建立应急队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工信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十七)推进近岸海域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市县两级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近岸海域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在入海河流重点断面及重点入海河口新建自动监测站,建立入海河口监测评价机制。加强近岸海域水文水质监测,以及水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持久性污染物、水生生物等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持续推进浒苔绿潮遥感监测工作,防范海洋生态入侵、海水富营养化等风险。推进近岸海域“智慧水环境”建设,实现全过程控制、智慧化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配合)

(十八)严格直排污染源预警监控。重点排查并监控直排海污染源,构建完善的沿海监测预警体系,2022年年底前,建立涉海企业环境监管预警平台,积极推进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技术研究。鼓励沿海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直排海工程安装含特征污染物监测功能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达到实时监控、及时预警要求。加强涉海企业监督监测管理。完善环境管理预警机制,实现各相关单位的层层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等配合)

七、严格责任落实,完善沿海管控体制机制

(十九)创新海洋环境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河口海湾地方标准体系研究及总氮、总磷海水水质标准制定,推动地表水和海水水质评价体系衔接。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连政办发〔2017〕155号),加强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树立海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理念,用海者履行海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责任,逐步推进海洋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研究。通过浅海海底生态再造、海湾综合治理、河口生境修复、优质岸线恢复、增养殖放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研究等形式进行海洋保护补偿,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保护建设投入。推动海洋垃圾清理制度建设。(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城管局等配合)

(二十)加强组织协调和实施保障。市政府全面统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以及海事、海警等部门密切配合,相关县区、管委会落实控制目标。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发挥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污染物削减第一责任人的作用。相关县区、管委会按照市级方案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各项任务责任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增强部门间协调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合理安排资金,明确事权划分,加大财政资金使用引导力度。借鉴适应性管理模式,通过监督、监测、评估等手段,定期分析评价方案实施效果,在摸索中进一步优化目标与措施。采取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等方式,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近岸海域污染治理项目,提高治污控污投入的积极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二十一)强化近岸海域环境监督管理。健全近岸海域环境监管机制,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补齐海洋环境执法、监管体系短板,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格落实“湾长制”,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将近岸海域污染物排放监管工作纳入湾长职责范畴,做好年度工作任务督查落实。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加强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海洋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市生态环境局、连云港海警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连云港海事局等配合)

(二十二)严格环境执法与考核问责。坚持铁腕治污,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对违法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大跨区域联合执法力度,形成攻坚合力。加强污染物削减考核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对近岸海域主要水污染物削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于未完成年度削减目标的地区,严格实施区域限批。(市生态环境局、连云港海警局、连云港海事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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