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8-00118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6-01-18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6〕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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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06〕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建筑业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反映我市房地产和建筑业发展情况,现就加强房地产和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和建筑业统计工作

房地产和建筑业统计工作是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目前,我市房地产和建筑业发展迅速,对全市经济发展贡献不断加强,现有的统计渠道已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市房地产、建筑业统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为各地房地产、建筑业统计工作创造条件,增加必要的经费和人员,协调各方面关系,保证房地产、建筑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要恪守工作责任,坚决杜绝房地产、建筑业统计工作中的不良现象,保证统计项目和统计数字的不重不漏,切实做好房地产、建筑业统计工作。

二、明确管理范围,规范统计行为

明确管理范围。房地产、建筑业统计实行属地管理、属地统计。各县区具体负责注册地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地产、建筑业企业的统计管理工作。

规范统计行为。自2006年1月1起,对新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在进行工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到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行政登记,按属地管理原则上报有关统计资料,履行统计义务;对2006年前已注册登记的房地产、建筑业企业且尚未办理统计行政登记的,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到当地统计部门补办统计行政登记手续。

统计行政登记证每年年审一次。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在具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统计行政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土地和建筑业招投标活动。

三、密切协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发展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向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工商部门按月提供新注册登记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名录,国土部门按月提供建设土地供应情况,建设部门按月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工许可和建筑业企业施工许可资料,房管部门按月提供新批(预)销售房屋房地产企业名录,统计部门按月向上述单位提供全市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名录,同时要加强与部门的联系,对所有在本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要全面纳入统计范围,不重不漏,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建筑业统计工作,保证房地产、建筑业统计工作的全面性。

四、依法行政,依法治统

各级统计部门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及时进行统计业务培训,各地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如实上报相关统计资料。对蓄意漏报、瞒报、虚报、拒报统计报表的行为,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不留统计死角,保证房地产、建筑业统计数据的严肃性。要建立统计人员上岗制度,对房地产、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要做到定人、定岗、持证上岗。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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