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7-05111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7-11-07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7〕15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时 效 有效 文件下载

连政办发〔2017〕155号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www.ju111.net

201711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海洋生物资源

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立和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规范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工作是推动我市逐步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尝试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现就加强我市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人海和谐为目标,以落实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责任、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着力解决海洋生态补偿关键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行之有效的符合连云港实际的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机制,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通过建立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制度,促进海洋保护区、滨海湿地、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和海洋生态环境受损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其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发展海洋事业的能力,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权责一致、合理补偿。按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海洋生态损失补偿遵循环境公平、社会公平,坚持谁使用资源受益谁付费、谁污染环境谁治理、谁破坏生态谁补偿的原则,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的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按照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从我市实际出发,创新体制机制,因地制宜选择海洋生态补偿方式,以国家、省、市重点用海项目为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坚持政府主导,发挥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生态修复相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管理方面的优势,统筹做好全市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工作。全面落实用海单位作为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做好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广泛参与,加大海洋生态文明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补偿范围、形式、标准及时间要求

(一)补偿范围。在连云港市管辖海域内,对因开发利用海洋资源造成海洋生物资源损失的海洋工程(包括海岸工程),均须进行补偿。

(二)补偿形式。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区统筹,项目统筹的原则,根据全市海洋生态修复、保护和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以单宗用海项目单独或多宗用海项目联合的方式编制《海洋生态补偿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工作。

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活动应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规划。

(三)补偿标准。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江苏省海洋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办法》(试行)的标准计算,对造成海洋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生态红线区损失的可提高补偿标准。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海洋与渔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专家对海洋、海岸工程造成的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金额进行评审、核定,并在环评批复意见中予以确定。

(四)时间要求。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时间从用海单位取得环评批复意见之日起,至用海单位提请环保设施验收和围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之日止。

四、补偿资金筹集和使用

用海单位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的筹集和落实责任主体,须依法组织实施相关生物资源损失补偿项目。

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海洋生态建设;生态系统整治、修复和保护;海洋环境综合管理等。具体包括:

(一)海洋生态建设。包括海域、海岸带、海岛及特殊保护区域(海洋生态红线区、海洋与渔业保护区)的整治、修复、建设及保护;

(二)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典型性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包括海洋牧场建设、增殖放流、海藻场建设等;

(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包括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及装备建设;海洋资源与环境的跟踪监测、调查与评价;特定海洋工程生态补偿的调查取证、评估鉴定和民事诉讼等项支出;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

(四)与海洋生态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它支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用于海洋生态建设、整治、修复、保护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金额的70%

五、补偿项目管理

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环评批复的或受委托管理的用海项目的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用海单位根据环评批复的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金额和补偿要求,与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实施年限、使用范围、组织机构、各方工作职责、保障措施以及资金与合同管理总体框架。

依据补偿协议,用海单位编制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需通过专家评审,报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用海单位依据批复备案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接受监督,于补偿项目实施结束后60日内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将验收结果报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用海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制定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支出计划,做到及时到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虚报瞒报,不得用于与海洋生态补偿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沿海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工作的总协调,结合国家、省出台的新要求,努力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二)强化分工协作。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工作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海洋工程监管,强化海洋生态补偿项目的监督和指导;环保部门要加强海岸工程监管,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须进行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的海岸工程进行督促和落实。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三)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实施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的信息公开制度,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海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海洋生态补偿项目进展情况,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全过程,努力实现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

(四)强化监督落实。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工作的考核力度,强化对海洋生态补偿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力争实现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工作全覆盖。同时加大海洋生物资源补偿工作监督管理,对拒不履行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责任,补偿资金筹集不及时、不到位,补偿项目推进缓慢、资金使用不规范、管理混乱的用海单位,相关部门可不予环保设施验收和围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对问题突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用海单位,将列入诚信黑名单,实行项目限批。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