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7-05092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7-10-19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7〕14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暂行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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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7〕14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暂行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暂行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www.ju111.net

20171019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升平台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十四部委第39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管理。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市公管办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连云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目录正式发布前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及社会公众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执行。

第六条  所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项目(具体规模和标准按行业有关规定执行)也应当进场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行为。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未设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的城区及功能版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二)各分中心负责提供本辖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交易。按规定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平台服务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承接交易活动,为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七统一服务。

(一)统一受理登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核验、登记有关证件。

(二)统一信息发布。交易公告信息除在国家、省指定媒介上发布外,应当同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三)统一服务安排。交易申请人应提前将有关交易需求通过现场或网上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便于统一协调安排交易时间、场地等服务事项。

(四)统一专家抽取。所需评标、评审专家,一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省级专家库中通过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并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统一发布结果。统一公布中标结果,中标结果统一在交易平台发布。

(六)统一交易资料保存。交易资料以及音视频等,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权限和期限归档保存。

(七)统一电子监察监控。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逐步建立综合性电子监管系统,并与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电子化,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平台平稳运行。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区)分中心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施。

 

第四章 交易规范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协调和督促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发改、经信、财政、国土、环保、城建、交通、港口、水利、商务、卫计、国资、林业、农开、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

市公管办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开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工作,促进本行业完善电子化交易系统与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数据对接,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实现项目审批核准信息、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督等信息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积极推行网上预约和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办理,简化流程, 限时办结。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已经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注册,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强制要求其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第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泄漏公共资源交易中应当保密的各类信息;

(五)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六)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七)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暂停交易: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因交易系统网络故障导致交易不能进行的;

(三)交易期间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的;

(四)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推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其对接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实时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引入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审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与同级税务机关共享机制,推进税收协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对有效投诉举报多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驻场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交易书面报告和合同进行备案,定期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考评,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暂时无法明确监管主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市公管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申请人提出异议或质疑;对异议或质疑结果不满意的,可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有交易活动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公管办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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