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4-0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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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连云港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4〕11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拟定的《关于连云港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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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04〕117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连云港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拟定的《关于连云港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连云港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  2004年8月)

 

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各类毕业生搭建就业平台,缓解我市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最近召开的全国、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为适应当前人才竞争日趋激烈的客观形势,在每年原有人才开发资金基础上再增加一定数额,用于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开发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培训和指导。

二、成立由组织、人事、劳动、教育、公安、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工会及在连高校等单位组成的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毕业生顺利就业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按照国办发 [2003] 49号文件精神,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缴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新办从事咨询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旅游业、物流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规定两年内免收其档案管理服务费、人事代理服务费。

四、根据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参照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符合失业人员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失业人员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符合失业人员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用人需求,积极开展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定向技能培训,加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跨地区就业的组织与指导。

六、鼓励有条件企业建立毕业生实习基地,为各类毕业生进入企业实习创造条件,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税前列支。

七、为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全面提升村(社区居委会)级干部的整体素质,推进强基工程的实施,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到村(社区居委会)任职,实行动态管理,缺位补充。其户口、人事关系分别挂在市、县人才服务中心,工资待遇采取市、县(区)财政定额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满两年后可以在市、县(区)事业单位间流动。

市、县(区)人事部门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县、乡公务员职位专门用于定向招收在村(社区居委会)任职满两年的大中专毕业生。

八、今后乡镇(办事处)社会事业单位新补充人员,必须全部用于接纳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九、对未就业的特困家庭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免费人事代理、优先参加就业前培训、优先推荐就业。政府在购买就业岗位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安排特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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