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5-00017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5-01-28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5〕1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时 效 有效 文件下载

连政办发〔2015〕13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www.ju111.net

                 2015128

 

  连云港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工作,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推进宜居城市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整治重点

  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房屋拆除等工地,以及道路清扫、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处置。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整治,城区建筑工地扬尘得到有效控制,达到在建工地围挡率100%,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率100%,施工现场裸土覆盖或绿化率100%,施工现场远程监控率100%,施工现场出入口冲洗设备率100%,车辆出行工地车轮冲洗干净率100%,渣土运输车辆公司化、智能化、密闭化率100%,拆除工程洒水降尘率100%,道路清扫不产生二次扬尘污染,并在集中整治基础上,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三、实施内容

  (一)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四周须设置连续、封闭的硬质围墙围挡,围挡表面应整洁、美观,色彩和周围的环境相协调,不得使用彩条布、竹篱笆或者安全网等。在城区主干道、景观道、商业区、风景区等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临时道路挖掘采用不得低于1.1米的警示护栏。建筑工程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整齐、清洁的密目式安全网,鼓励采用不透尘材质安全网。

  (二)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进出道路、材料加工场地应实施地面硬化处理,出入口要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冲洗槽、沉淀池和高压水枪,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工作,推广使用自动冲洗装置,及时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扫、冲洗,确保净车出场,禁止带泥土上路。保持排水通畅,清洗车辆的污水应综合循环利用,或者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按要求排放,污水未经处理不得进入城市污水管网。

  (三)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必须进行覆盖、固化或绿化,现场加工易产生粉尘的建筑材料应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物料应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建筑垃圾须集中、分类堆放,48小时内不能及时清运的,须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严禁将水泥包装袋及安装品泡沫等包装物随意处置。土方须集中堆放,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遇有四级以上(含四级)大风天气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同时盖网防尘。

  (四)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纵向输送作业,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超过一周未清运的,应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以及定期喷水压尘等有效的防尘措施。

  (五)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推广工地保洁等社会化专业服务,施工现场清扫前应洒水,洒水次数视情况确定,避免扬尘污染。渣土运输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现场管理员,负责运输车辆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做好书面记录,并配合和服从施工现场清洁保洁的管理。车辆未经冲洗干净不得出场。

  (六)建(构)筑物拆除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湿式作业法,拆除作业时对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七)对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和处于土方开挖外运、回填土方、园林绿化等阶段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重点监控工地,除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治理外,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必须在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的基础上,指派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开展专项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监管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的专项巡查。

  (八)基础工程动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以及涉及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部位,推行与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联网的实时视频监控系统。

  (九)大力推广高效清洁的道路清扫与清洗作业方式,定路段、定车辆进行洒水、道路机械化清扫作业,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加大道路保洁频次,主要道路每日1-2次洒水,确保道路清扫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扬尘污染。

  (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垃圾或渣土运输时,必须选定有资质的建筑垃圾或渣土运输公司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须明确防治扬尘污染条款。

  (十一)加强对各类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管理,对市区专业化运输公司进行审核备案、登记照册,待密闭化和智能化工作完成后核发资质证书;2015年4月1日前完成市区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改装工作,禁止散装渣土运输车上路;对市区所有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行两点一线全程监管,市城管局设立电子监控平台实行监管。

  四、时间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1511日至1231日。分五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摸底阶段(11-228

  组织有关部门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专项突击检查,对存在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源和道路扬尘情况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分类建立台帐,细化完善工作措施。

  (二)宣传发动阶段(11-228

  1.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扬尘控制及渣土运输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和要求。

  2.各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措施、规定,举办相关咨询活动,帮助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和从业人员了解有关施工作业的标准、要求及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

  3.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扬尘污染整治的重要意义,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集中行动阶段(31日至6月底)

  1.集中力量整治。由市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城管局配合,集中整治建筑工地管理和扬尘控制。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国土局、城管局配合,集中整治围墙围挡。由市城管局牵头,公安局、建设局配合,集中整治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由市城管局牵头,统筹安排落实市区内各项道路扬尘管控措施。

  2.分片包干整治。根据我市建筑工地分布情况,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执法的突然性、动态性,变常规为机动,变明查为暗查,变定点查为随机查,变突击查为常态查,加大对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让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鼓励合法经营,提高违章成本。

  3.持续长效整治。为实现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各职能部门要不间断地采取有效措施,对出现的扬尘污染及渣土运输污染行为开展持续长效整治,防止扬尘污染回潮。

  4.强化督查考核。加大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巡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未能有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未能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的,进行约谈问责;对工作推进得力、整治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5.强化舆论监督。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的企业和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四)长效管理阶段(71日以后)

  在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地按照集中整治的要求保持文明施工常态;对新开工的建设工地,严格按照标准化文明工地进行管理,确保新开工项目按照长效管理要求落到实处;落实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措施,形成整体强化和临时管控相结合的环境质量保障机制。

  四、工作职责

  (一)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运行机制,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负总责,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统筹推进本地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治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对本公司所属所有承建项目扬尘治理负全责,项目部对承建项目扬尘治理负直接责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履行日常扬尘防控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

  (三)市建设局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总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落实、考核工作。市交通局、水利局负责各自管辖工地扬尘治理的牵头工作。

  (三)市公安局是专项行动执法保障和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违章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建筑垃圾及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驾驶员的整顿、交通违章的处罚、管理执法保障等工作。

  (四)市国土局和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拆迁工地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各拆迁工地的扬尘及污染控制、拆迁作业监管及工地渣土管理等工作。

  (五)市城管局是渣土弃置场建设、渣土运输污染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渣土弃置场的规划、立项、建设和全市渣土管理规章政策的制定、渣土处置的核准、渣土运输作业的监控、运输违章的整治和作业污染的管理,对渣土偷倒乱倒违章行为的打击。

  五、工作措施

  (一)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踏勘,对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搭设围墙围挡、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主要施工道路及出入口未进行路面硬化处理的,责令整改,并暂缓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已开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逐一强化防控措施,确保达标。

  (二)建筑工程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发包方)应当明确建筑工地围墙围挡等扬尘控制的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安排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必须的建设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由市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发售招标文件。施工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文明施工事项作出承诺,如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一年内被相关部门查实达3次及上的,该施工单位在12个月内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的投标活动。

  (三)拆除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和内容,投标单位应予以响应承诺,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签订拆除工程长效管理责任书。拆除工程开工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除施工许可管理。对建设单位未提供拆除工程长效管理责任书、拆除工地围护详细实施方案及生活垃圾清运协议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暂缓颁发拆除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房屋拆除工程结束后,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拆除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组织施工,或者屡次停工整改不到位,累计受到3次以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不得参加我市范围内拆除工程投标活动。

  (四)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地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对建筑工程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一律按不合格工地处理。

  (五)建筑工程建设期间,未按照本次专项行动要求落实相关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工地,不得评为文明工地,并给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通报批评。

  (六)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签订建设工地施工承诺书。

  各县政府可参照本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