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9-0005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03-18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专门岗位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 号 连政办发〔2019〕2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经研究,决定设立专门岗位(以下简称“专岗”)安排我市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再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时 效 有效 文件下载 连政办发〔2019〕27号.pdf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专门岗位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安置后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军人再就业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发专门岗位确保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专门岗位(以下简称“专岗”)安排我市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再就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岗保障对象

主要保障安置后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对于应安置未安置、安置后非本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自愿,应优先纳入保障范围。所有对象都应具备以下上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符合岗位需求;

(三)无违法行为记录。

二、专岗开发途径

(一)在全市各社区和行政村设立专岗;

(二)各县区根据苏政办发201879号文件岗位开发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可以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其他途径开发专岗。

各县区要充分摸底调研,掌握详实数据,合理开发岗位,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实现就业。

三、专岗选聘程序

专岗的选聘工作由各县区组织实施。按照确定对象、公布岗位、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体格检查、公开选岗、组织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报名申请就业。

四、专岗保障待遇

(一)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依据法律规定向专门岗位就业人员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确保实际收入水平在扣除“五险一金”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专岗就业人员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专岗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鼓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

(四)经费保障。专岗保障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定。实现在专岗就业的人员,自上岗之日起,不再享受针对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的相关生活困难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细化办法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岗制度保障、就业选聘和待遇落实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讲清设置专岗帮扶退役士兵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资源广泛支持参与;讲清扶持就业政策,使退役士兵充分认识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鼓励引导他们积极参加选岗;讲清各类就业岗位的基本情况和用工需求,使他们找准目标定位,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工作岗位,实现稳定就业。

(三)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统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专岗开发和管理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责任,并做好政策宣传、身份认定和安排上岗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落实和社会保险政策落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凡在本实施意见印发之前,已由政府安排再就业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等,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上述标准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保持相对稳定平衡。


              www.ju111.net

              2019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阅读:《关于设立专门岗位安排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