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5-0001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5-04-19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5〕13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建立疾病急应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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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建立疾病急应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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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9日

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已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需要急救但因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支付范围和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本市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以及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急救的患者。

(二)支付范围。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及身份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和施行时间等。

(三)支付程序。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拖欠的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基金经办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无误后,及时、足额向申请对象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医疗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基金的,卫生计生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付基金或取消本次基金申请,并依法进行责处。

(四)申请对象。对符合支付范围的紧急救治费用,按照支付程序由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市级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向市级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本级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向本级以及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应将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强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四)基金监管。成立由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各级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

1.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2.财政部门: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加强监督。

3.人社部门: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5.公安部门: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本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将履行职责情况纳入对部门的年度目标和绩效考核范围,并及时纠正部门不履职行为。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尽责追讨欠费。

3.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

4.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

5.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6.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三)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3.充分利用筹集资金,定期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用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疾病应急救助的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责任共担、多方联动的机制。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政策研究和推动落实等工作。

(三)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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