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1-0005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04-26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21〕2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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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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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推动全市各行各业追求卓越绩效,弘扬工匠精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1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是连云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为我市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评审、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和“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数量不超过3个(含组织和个人)、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年评定3—5个(含组织和个人)。原则上,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和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每年各不超过1个。如当年申报组织和个人达不到评审要求,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等事项,向市政府提出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六条 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评审、监督等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行为,承担市质量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申报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八条 申报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安全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推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

(三)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拥有注册商标和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

(四)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从事质量管理专业岗位的人员中,具备质量工作者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保持逐年上升的趋势;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近2年无产品在国家、行业和省、市级监督抽查中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第九条 申报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长期从事组织管理、质量理论研究或一线质量工作,创新意识强,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为组织或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

(四)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同时符合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

第十条 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年度评奖事项,会同各县区和相关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区政府或市级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通过资料审查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通过资料审查程序的个人不进行现场评审但要现场听取演讲陈述。

(四)评审专家组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材料审查、现场评审、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报告,并将所有评审材料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五)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审议专家组评审报告,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研究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报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和5万元。

为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在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的高原上再树高峰,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获得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对获得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

第十三条 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审、培训、奖励等专项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个人和推荐单位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申报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获得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再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和个人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成为质量工作的倡导者,积极向其他组织和个人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带动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十八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但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连云港市市长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相应的质量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连云港市质量奖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12〕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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