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0-0021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08-12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连政办发〔2020〕5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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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普惠优先,注重安全规范,落实属地管理,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人才为支撑、社会兴办、托幼一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创新发展公益化指导、普惠性服务、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和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各县区、各功能板块要培育1-2个功能健全、设施配套完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增加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2025年,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标准规范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协作的支持保障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多样化、多层次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促进以家庭为基础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 促进家庭照护服务发展。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视和加强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指导等方式,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及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庭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文广旅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2. 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落实“共同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母婴室、哺乳室和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3. 拓展基本公卫服务内涵。将婴幼儿纳入“健康宝贝工程”、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重点人群,鼓励开展个性化签约服务,拓展针对性服务内容,规范开展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等指导。(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4. 积极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聚焦健康、营养、早期学习和安全保障等重点内容,探索建立完善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保障体系,鼓励多方参与,协同推进儿童早期发展供给侧改革,支持婴幼儿照护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为家庭提供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二)加强以社区为依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1. 大力支持社区照护服务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原则上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与配套幼儿园合并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老旧小区改造中,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2. 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积极落实相关支持政策清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亲子活动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普惠性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3. 提高公共设施综合效益。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实现与社会服务设施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三)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1. 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优先解决2-3岁婴幼儿的照护需求。充分发挥专业资源集聚优势,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2. 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幼儿园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设置托班数。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社区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3. 增加普惠性托班供给。通过综合奖补、减免租金、保育培训、金融支持、税费优惠、财政补助等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增加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市税务局、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四)加快以机构为补充的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1. 引导社会力量开设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居住人群、就业人群密集及女职工集中的区域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合理、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2. 支持用人单位举办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街道社区联合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场地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对社会开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3. 鼓励卫生保健机构设立指导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妇儿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或育儿指导中心,充分发挥卫生资源优势,为婴幼儿卫生保健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人才培训,并为周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育儿支持。(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 加强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课程或专业,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中高级人才。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鼓励支持有育儿经验的女性就职婴幼儿照护机构。(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2. 加强人员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儿童早期发展基地等资源,建设一批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实践实训基地和县级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3. 发挥院校等专业机构作用。发挥高等院校、妇幼保健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人才培训方案,编制培训资料,规范培训流程,培训专业人才。支持开设婴幼儿护理专业的院校与市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技能实训。鼓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化管理

1. 加强标准化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完善地方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2. 规范注册登记。依据《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3. 落实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注册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按照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机构备案书后应该及时开展检查核对,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提供备案回执,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七)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规范

1. 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食品安全制度。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2. 落实卫生保健制度。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每日晨午检、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和传染病预防及管理制度。婴幼儿照护机构应组织在岗从业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开展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督查。(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八)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监督管理

1. 建立健全动态管理评估机制。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规范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资质预审,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照护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级评价标准,推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分级管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开展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2. 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机构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在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配备安防视频监控设备,实行24小时设防,监控录像资料保存90日以上。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保安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的保安公司派驻。认真落实婴幼儿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制度,确保婴幼儿安全。(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3. 规范服务运营行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得超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范围经营。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实行预收服务费的,预收费应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4. 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县(区)、乡镇(街道)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采取基层日常巡查、相关部门抽查、组织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5. 加强社会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接受家长的监督,家长委员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成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九)加强完善支持保障体系建设

1. 强化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等优惠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用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2. 加大用地规划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3. 加强信息化支撑保障。推进“互联网+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整合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推动科学育儿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建立全市婴幼儿电子健康档案,为家庭科学养育提供标准化、专业化、针对性服务;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提升照护服务、管理、统计监测精准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板块管委会)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落实专项经费,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健委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市税务局、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健委分管负责人担任。 

(二)坚持综合监管,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日常检查发现、违法查处等共同履职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婴幼儿照护机构应实施安全封闭管理,并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强化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建筑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婴幼儿照护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各功能板块管委会要协调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适时开展安全防范专项整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坚持试点先行,强化宣传引导。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试点工作,总结典型经验,鼓励创新创优,积极培育多种服务模式的示范试点项目,全市重点扶持建设一批示范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和公益性社区亲子活动中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要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营造友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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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建设。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利用信息化技术,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支持。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协助婴幼儿照护机构安全标准的制定。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编制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单位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协助开展居住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及时办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登记。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环保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设置标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并指导辖区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基础网格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

广电部门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银保监部门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相关金融和保险政策支持。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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