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1-00170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1-10-09
标 题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1〕14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和进驻留创园的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内容包括:总则、留创园的设立、留学人员及企业的资格认定留学人员及企业的扶持政策、留创园的管理。
时 效 有效 文件下载 连政办发〔2011〕149号.pdf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连云港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各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管理,吸引、扶持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来连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人发〔2001〕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苏人社发〔2010〕2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的建设管理和进驻留创园的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

第二章 留创园的设立

 

  第三条  留创园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创新体制、互惠互利、服务创业的原则。

  第四条  留创园是留学人员来连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主要依托各高新技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创业园区以及各类产业园区设立。

  第五条  留创园设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制定明确的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相对集中,入园留学人员带有资金、技术或项目;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以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商务通讯和生活公寓等相应配套设施;

  (四)服务功能比较完善,能为入园留学人员及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培训、融资、研发、市场营销、国际合作等服务;

(五)有专门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市级留创园认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留创园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留学人员及企业的资格认定

 

  第七条  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费或自费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并赴国(境)外访问、讲学、研究、进修时间1年及以上的人员。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以留学人员为主要发起人创办的科技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

  (一)留学人员创办的独资企业;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等与国内外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出资额或作价金额达注册资本30%以上的;

  (三)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入股,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30%的。

  第九条  留学人员及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申请入驻留创园。

  第十条  留学人员入园创办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入园申请书;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及企业认定证明;

(三)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材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留创园对创业人员的科研能力、管理能力和项目可行性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可入园。

   

第四章 留学人员及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批准入园的留学人员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符合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依据政策分别给予3-6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1000-8000元的月生活补贴。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按《连云港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连发〔2009〕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条件的,可依据政策给予50 -150万元的资金扶持。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关于实施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集聚工程的意见》(连发〔2009〕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留学人员出国前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保缴费年限;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四)优先评定或者推荐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若其在留创园内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工作业绩突出,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数等条件的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留学人员户口可以迁入市区,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根据本人意愿随迁。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孵化期原则上为三年。孵化期内,可根据投资强度,给予一定面积用于办公及研发的政策性优惠用房。200平方米以内的免除租金;超过2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可适当收取租金,但不得超过市场价格的50%。

  (二)因资金不足有融资需求的,经过项目可行性评估审核,各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优先给予扶持。

  (三)从第一次销售产品开始,三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注册地财政列支,扶持企业发展。

  (四)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人才、科技项目资助,优先给予政策扶持;留学人员承担的获得国家及省资助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由注册地财政按规定给予适当匹配资助。

  (五)企业被认定为省级软件或高新技术企业,由注册地财政给予 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留创园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留创园的宏观管理机构,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留创园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留创园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立200万元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专项资金,列入市财政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提请审批等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留学人员来连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给予补贴;

  (二)为来连创业的留学人员再度出国学习交流提供资助;

  (三)奖励在本市留创园中创业业绩突出的留学人员;

  (四)改善来连创业留学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  为鼓励支持留创园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留创园由所在县区(园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两年组织对各留创园进行考核评估,对成绩突出的留创园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0日起实施。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