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3-00221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3-12-09
标 题 关于表彰全市文物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文 号 连政发〔2003〕20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多年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文物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文物工作方针,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勤奋工作,无私奉献,在文物法制建设和政策研究、文物保护管理、考古发掘、博物馆建设、文博科技保护、学术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促进了我市文物事业发展,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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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发〔2003〕200号

关于表彰全市文物工作先进集体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多年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文物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文物工作方针,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勤奋工作,无私奉献,在文物法制建设和政策研究、文物保护管理、考古发掘、博物馆建设、文博科技保护、学术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促进了我市文物事业发展,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为及时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激励广大文物工作者奋发向上,进一步推动我市文物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授予海州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博物馆、灌云县博物馆、赣榆县博物馆等6个单位“全市文物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成绩,戒骄戒躁,不断进取。全市文物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典型为榜样,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文物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励精图治,开拓创新,为实现我市富民强市、快速崛起目标,进一步推动文化大市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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