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3-00407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3-06-25
标 题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 号 连政发〔2013〕6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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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发〔2013〕69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儿童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办园条件不断改善,优质资源逐步扩大,普及程度逐步提升。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然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发展不够平衡,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普及水平和办园质量亟需提高。

  要切实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改善城乡幼儿园办园条件,加快缩小学前教育差距,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政策、规划、投入等方面的责任,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办学前教育,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激发办园活力的有效办法与途径,着力破除影响和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开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二、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规划建设

  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实际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和城镇化建设中,必须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留足学前教育用地。新建住宅小区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使用;属于多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在小区一期建成时一并交付使用。所有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都必须按省优质幼儿园标准建设。小区开发用地在招拍挂出让前或《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范围及幼儿园产权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并备案后,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幼儿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并提供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施工图纸、竣工合格证以及房屋安全、消防、环保验收合格证明等所有档案材料;对已出租作为民办园或其他用途的小区配建幼儿园,要制定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计划。

  (一)规划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幼儿园规划布局,严格审查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中幼儿园配套情况,需配建幼儿园的要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和建设规模;凡未按规划条件规定配建幼儿园规划方案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二)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时,应包括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等内容。

  (三)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经营性土地公开出让时,须明确竞得单位根据规划指标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移交土地使用手续。

  (四)城乡建设部门按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防标准,对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配套幼儿园设施设计进行严格审查,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将审核过的施工图纸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配套幼儿园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小区内商品房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五)房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小区配套幼儿园房屋所有权证。

  (六)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结合区域实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编制落实配套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并做好配套幼儿园验收合格后的接收工作。小区配套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

  (一)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保证学前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创建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的县区,应保证本地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比达到5%。

  (二)建立学前教育公用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各县区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用于辖区内幼儿园建设、设备添置和幼儿园教师培训等。从2013年春季学期起,市、县(区)要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年不低于200元,并建立与办学成本、物价水平、财力情况联动的稳定增长机制。创建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的县区,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达到当地小学教育标准的1/2以上。

  (三)健全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助办法,政府资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多种形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

  四、进一步落实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的创建任务

  (一)确保如期完成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创建目标。根据省、市、县(区)政府签订的《江苏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创建目标责任书》, 2013年,赣榆县、灌云县、连云区、市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完成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的创建任务;2014年,东海县、灌南县、新浦区、海州区完成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的创建任务。

  (二)完善县区统筹、县(区)乡(镇、街道)共建的管理体制。县区政府负责统筹规划本辖区内学前教育事业规划布局、落实学前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建立督导评估、考核奖惩制度,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市政府组织开展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和评选活动,表彰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各地要保证公办幼儿园有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放宽师生比。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要及时办理事业单位设立审批手续,依法进行法人登记。

  (四)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由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对整改后尚未达到办学条件和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

  (五)加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积极宣传早期教育的先进理念和科学方法,开展多种形式、有质量的科学育儿讲座、亲子活动,推动省优质幼儿园建成科学育儿指导基地。对早期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形成一支面向社区、具备指导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专兼职相结合的专业人员队伍。

  五、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健全学前教育管理网络,市政府成立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指导全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至少配备1名经验丰富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做学前教育辅导员,并加强管理。建全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突出矛盾。

  (二)加强幼儿园年审管理。各县区要按照《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办法》,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幼儿园。加强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的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强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四位一体的财政财务管理要求,加强学前教育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投资或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加强事业收入资金管理,按规定需上缴财政专户的,应及时足额上缴,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督促指导幼儿园加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会计队伍质量。

  (四)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按照市公安部门规定的技防实施标准,配备好安保设施和安保人员。按照市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建设幼儿园食堂。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幼儿园接送车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制定消防应急疏散等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促进保教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通知》(教基二〔2012〕4号)精神,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和学前教育规律,坚决防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持续推进幼儿园内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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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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