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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核发临时号牌

  • 时间:2022-11-08 11:15:18
  • 来源:连云港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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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机动车核发临时号牌

二、部门信息

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三、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金桥路10号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网办中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2:00 13:00-17:00

咨询方式:0518-12123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1未销售的、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4因轴荷、总质量、外阔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五、办理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属于未销售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六、办理流程

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七、办理时限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

八、收费情况

临时行驶车号牌费:5元。

九、审批结果

暂无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4号令第三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12123        

监督投诉方式:无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暂无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是(手机下载交管12123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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