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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08-15 发布日期: 2018-08-15 有效性:
名称: 《连云港高新区法人企业激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连云港高新区法人企业激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15 13:41 累计次数:次 字体:[ 大 中 小 ]

2018年8月8日,连云港高新区印发了《连云港高新区法人企业激励暂行办法》(连高办〔2018〕8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连云港市建设“一带一路”倡议支点三年行动计划》(连发〔2018〕8号)、《连云港市“高质发展 后发先至”三年行动计划》(连发〔2018〕7号),为加快高新区产业发展,加大产业项目招引,扶持重点产业发展,充分调动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增强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动力,引导各类高新企业入驻高新区,根据省、市有关招商政策,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编制《暂行办法》。

二、实施时间

《暂行办法》自2018年8月8日印发之日起在连云港高新区范围内实施,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与《暂行办法》存在冲突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分为三部分。

(一)《暂行办法》明确了激励项目类型。

(二)《暂行办法》明确了激励措施。

(三)《暂行办法》明确了约束性措施。

四、组织实施

《暂行办法》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投资促进局牵头与负责解释,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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