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开发企业,提高中心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将《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办理“承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心
2020年11月6日
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办理“承诺”制度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更好地服务开发企业,提高中心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经中心研究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适用企业
信用等级被评为B类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于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项目正常推进的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缴存,可以对缴存时间及缴存金额进行承诺。承诺期内,可以正常办理资金使用业务。
2.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及以上的开发企业可以对申报的工程进度真实性进行承诺,中心无需现场查勘,根据开发企业承诺的进度节点进行审批。中心对开发企业承诺的节点随时进行抽查。
3.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业务过程中,缺少部分材料(非主要材料)时,可以进行承诺,承诺期内,可以正常办理对应业务。
4.其他可以承诺办理的事项。
三、承诺内容
开发公司应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2.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满足承诺事项;
3.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使用方法
开发公司承诺书经中心确认生效,且在承诺期内有效,过期作废。
开发企业承诺作为企业信用考核指标之一,必须严格执行,监管机构将按月对开发企业的承诺进行考核,开发企业只要违反了承诺之一的,则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根据开发企业失信情况,取消该企业享有的宽松监管政策,并建议市住建局降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 1.承诺书(申请恢复)
2.承诺书(确认进度)
3.承诺书(容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