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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办理“承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19 10:44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数: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务开发企业,提高中心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将《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办理“承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心

2020年11月6日


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办理“承诺”制度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更好地服务开发企业,提高中心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经中心研究制定本制度,具体如下:

一、适用企业

信用等级被评为B类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于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项目正常推进的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缴存,可以对缴存时间及缴存金额进行承诺。承诺期内,可以正常办理资金使用业务。

2.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及以上的开发企业可以对申报的工程进度真实性进行承诺,中心无需现场查勘,根据开发企业承诺的进度节点进行审批。中心对开发企业承诺的节点随时进行抽查。

3.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业务过程中,缺少部分材料(非主要材料)时,可以进行承诺,承诺期内,可以正常办理对应业务。

4.其他可以承诺办理的事项。

三、承诺内容

开发公司应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2.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满足承诺事项;

3.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使用方法

开发公司承诺书经中心确认生效,且在承诺期内有效,过期作废。

开发企业承诺作为企业信用考核指标之一,必须严格执行,监管机构将按月对开发企业的承诺进行考核,开发企业只要违反了承诺之一的,则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根据开发企业失信情况,取消该企业享有的宽松监管政策,并建议市住建局降低开发企业信用等级。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 1.承诺书(申请恢复)

  2.承诺书(确认进度)

  3.承诺书(容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