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从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列支开发企业备用金、税金、贷款本息的使用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企业需求,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商品房预售监管特殊资金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心
2020年11月11日
商品房预售监管特殊资金使用规定
一、备用金使用规定
1.备用金以在监管项目为单位申请使用。
2.每个项目备用金累计使用不超过在监管项目实际缴存总额的5%(金额统计仅限于在监管项目且使用用款方式一一般监管资金使用方式期间楼幢的缴存金额),且每个月申请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备用金只能申请当月可用额度,上月未使用额度不进行累计。
二、税金使用规定
1.税金以在监管项目为单位申请使用。
2.税金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在监管项目实际缴存额的15% (金额统计仅限于在监管项目且使用用款方式一一般监管资金使用方式期间楼幢的缴存金额)。
3.开发企业须提供上一次申请缴税的完税凭证才能再次使用税金。
4.开发企业申请税金时须在备注里将缴纳税金的相关主要信息描述清楚。
三、贷款本息使用规定
1.贷款本息以在监管项目为单位申请使用。
2.审批使用贷款本息的总额不超过在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应缴金额(销售总额)的30%。(金额统计仅限于在监管项目且使用用款方式一一般监管资金使用方式期间楼幢的销售总额)计算。
3.属土地抵押贷款的,申请用款的监管项目必须与贷款的项目相一致。
4.信用等级A级的开发企业,借款合同若是直接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从确认为A级企业之时,则享受差别化待遇,可不按本规定第三条第2款执行,按照借款合同的支付条款审批支付;借款合同若是与商业银行以外的其它金融机构签订的,则仍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2款执行。
如信用等级A级开发企业同一在监管项目既有商业银行贷款又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从确认为A级企业之时,若选择按照借款合同的支付条款审批支付商业银行的贷款,则不得再审批支付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若商业银行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均选择支付,则只能按本规定第三条第2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