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职能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是连云港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6个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连部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市长、副市长;
6、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8、听取和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查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能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9、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0、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市政府备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1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14、决定授予连云港市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