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425244/2013-00083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 文号: | 连工商 [2013]55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 3035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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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金恒新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协办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是《行政许可法》以及市场主体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设立是否设置前置性行政许可则必须完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了前置性的许可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则须在申请人取得相应的前置许可后,才能予以登记。反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人为设置障碍阻挠申请人合法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
我局一直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需要工商机关登记的社会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有效的法律规范明确社会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的设立须经司法机关审批的,我局只在申请人获取司法机关的许可后,才予以登记。据了解,司法部已将社会法律服务咨询机构设立审批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项目中取消。我局将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涉及法律咨询业务范围的企业设立。
金恒新代表提出的法律服务市场无序竞争的现象,工商部门将加强监管,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市场经营主体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