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4/2013-00086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连工商 [2013]59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127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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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卫生局:
李庆和代表提出的第3127号《关于严格控制散装油入口关,抵制地沟油的建议》收悉,协办答复如下: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高度关切。近期,一些地区公安、工商等部门联手查获一批地沟油违法犯罪案件,暴露出地沟油经回收、加工、批发、销售等环节,重新回流餐桌的严峻现实。为消除隐患,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吃上放心油,连云港市委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全市工商系统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突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全面检查食用油经营者进销货台帐和进货查验登记两项制度以及散装食用油标签标识等制度落实情况,对无标签标识、来源不明、进货价格明显偏低和无合法证照及检验合格证明的食用油要进行重点检查和查处,阻断地沟油回流餐桌的渠道,切实维护食用油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李庆和代表在提案中对目前的地沟油回流现象提出了严把散装油入口关,提倡多用小包装、中包装油、建立食品安全食用档案等非常有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我局立足本职,强化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在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严格把好食用油经营主体准入关,强化食用油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
据了解,上海、武汉、沈阳、广州等地先后出台散装食用油销售管理办法,围剿地沟油取得一定成效。虽然江苏省和我市未出台专门管理办法,但我们始终将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对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格的,进一步加强日常督查和规范;对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流通许可审查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坚持先证后照,依法核发经营主体营业执照。2011年,在全市工商系统推进食品批发、食用油、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经营户纳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溯源机制。严格按照《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规定,对食用油等食品经营主体及时进行特别标注,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2010年以来,我局在综合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根据食品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巡查监管信息、食品准入信息及经营规模、经营食品品种、食品风险度等相关参照信息,设定了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食品准入等四类信用指标,共24项内容,设置不同分值,将其划分为A、B、C、D四个管理类别,并采取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结合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管理。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由市场主体准入指标、经营行为指标、食品市场准入指标、参照指标构成。主要涉及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质量管理自律制度建立健全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情况、食品《购货台帐》和《销货台帐》建立情况、供货商或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有效复印件的索取备案情况、对下架、退市或销毁食品的记录情况等24项指标,同时将食品经营主体所经营食品的风险度评估、经营规模大小、经营食品品种类别多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历史记录等指标作为划分监管类别的重要参考因素,将食品经营主体按分值划分为A、B、C、D四类,针对食品经营主体信用类别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及激励约束措施,使食品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意识得到提升。
二、严格监管食用油质量,强化食用油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
严格按照从入市、交易到退市全程监管的要求,强化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把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制度作为对食用油等食品经营户检查的必查内容;从严查处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苏工商消〔2010〕104号)精神,将流通环节食用油质量监测纳入全市工商系统全年商品质量抽样检验计划,强化抽样检验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快速检测设备的作用,加大对流通环节食用油的快速检测频次,对快速监测不合格的责令经营户及时下架退市并追查源头,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坚持两案必查处理率100%(监测案件、举报案件),实现监测-查处-管理的有效对接,放大监管效应。
三、严格规范食用油经营行为,强化基层工商所日常巡查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
依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苏工商消〔2006〕382号),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实行网格化责任区,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结合我市实际,突出以粮油批发市场、粮油批发企业、集贸市场、食品商场、超市、食杂店等为重点场所,以城乡结合部、城市近郊区、乡(村)镇为重点区域,开展拉网式清查,严把食用油进货关、储存关和销售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的食用油上市销售。重点检查食用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油品质量、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报告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依法责令商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
四、严格落实食用油经营主体责任,着力推进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力度,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推进食品经营户十项自律制度落实。一是严格监督食用油经营者把好进货关。严格监督食用油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建档备查,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二是严格监督食经营用油经营者把好食品销售关。严格监督食用油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严格监督食用油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用油储存条件等的自查自纠,定期检查进、销、存质量安全情况。推进临近保质期食品分专区(柜)销售,分装的食用油应当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分装日期。三是严格监督食用油经营者把好食用油退市关。严格落实(连工商食〔2012〕91号)《关于印发流通环节食品退市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及时退市和处置。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加强日常管理,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油等,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
当前,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责任难以完全落实,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整体行政效能不高。同时,人民群众对食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深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重道远,但我们也坚信,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不断推进,食品监管体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格局逐步形成,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会得到进一步解决。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