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25244/2016-00033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
文号: | 连工商 [2016]19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135号建议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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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市水利局:
市人大陶西娟代表提出的《关于对石梁河采砂进行整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的协办答复如下,供你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参考:
黄沙作为国家重要的矿产资源,其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关系着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的平衡。在水库内从事采砂、取土、运输,经营者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应的《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交通运输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方可从事上述经营活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以及先照后证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自2014年下半年起,先后数批取消或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中,明确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仅为34项。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二批)及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3号)对此再次予以了明确。其中,涉及采砂、取土和运输的审批由过去的工商登记前置改为了登记后置。也就是说,申请人只要符合了工商登记条件,即可先行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到有关部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交通运输许可证》以及其它批准文件。
在对市场主体准入放宽的同时,国务院和江苏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等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时,对前置改后置的审批事项应当在营业执照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内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由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主管的行业、领域违反行业秩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为了加强先照后证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我局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启动了履行双告知职责。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按照已经公布的工商登记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平台提醒等方式告知审批部门及时接收(或以抄告函的形式抄告给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同时,做好信息公示工作。我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并通过抽查的方式督促市场主体履行工商登记信息自我公示义务。
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管工作力度,强化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积极构建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重要作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对市场主体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实现实时共享、无缝衔接,保障部门间证照衔接、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对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市场主体,及时公示登记信息,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通过公示平台,能够第一时间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同时,根据许可审批部门反馈情况,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的,依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备忘录》相关要求,分别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监管措施。对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擅自从事采砂、运输等行为,积极协助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进行查处。
此复,供参考。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