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获取审计证据是审计实施阶段的核心工作,也是作出客观审计结论的基础。审计人员在审计证据获取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审计的工作质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审计证据缺乏规范性。在审计过程中,有的审计人员未及时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有的审计人员随意扩大、延伸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审计范围,有的审计人员虽获取了审计证据但未得到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未在取证材料中注明原因等。上述因素都会导致审计证据缺乏规范性。
二是审计证据缺乏适当性。有些审计取证单附件与问题描述缺乏关联性,收集的取证资料与审计事项无关或与具体的审计目标无关,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运用大数据软件对电子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过程未进行记录,将分析比对电子数据产生的疑点未经核实直接作为审计证据,容易导致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的现象。
三是审计证据缺乏充分性。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有些审计人员在取证之前没有系统地分析决策,仅仅凭经验盲目取证,导致证据不充分、不相关。其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所反映的内容,只是简单地从被审计单位账表上摘抄数字,至于其数字是否准确,来源及渠道是否合法、合规,并未明确记载,取证记录后也未附相关的材料说明,仅有审计人员在审计现场拍的照片或被审计单位写的情况说明,致使有些问题取证不充分。
为进一步完善审计取证,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在程序上应该按照相关审计流程收集审计资料,做到依法取证,即满足规范性的要求。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坚持依法审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秉持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原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事实认定,特别是要将证据来源、形式、证明力等作为重点。对审计证据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要先排除,对于存在瑕疵的证据要及时完善。
二是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在质量上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即要满足适当性的要求。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审计人员一方面要注意收集、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关联的证据,不能将推测、揣摩和猜疑当成证据,另一方面获取的审计证据必须是真实和客观存在的,并能证明所审计事项的完整性,若审计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直至有充分的依据将虚假证据排除。
三是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在数量上应当足以支持所要得出的审计结论,即要满足充分性的要求。在获取审计证据的过程中,审计人员不应只追求审计证据的数量,而忽略审计证据的质量,应该不断强化规范意识、证据意识,要使审计证据的形式要件明确。实物证据要清楚记录提供人、数量及收集的过程,并要求提供者签字,而电子视听资料则应附文字记录,注明时间、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若审计人员以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资料,不能作为审计证据。(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