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的6月是我进入审计工作的第四年,当时正在对县生态环境局(原名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这次审计项目也是我参与的项目第一次移送检察院。
项目刚开始,我像往常一样,对待这次审计项目准备还是用以往常规的审计思路进行审计,但审计组在审前调查时,通过现场问卷调查和与个别领导交谈后,了解到被审计单位前任局长正在接受纪委调查。审计组立马意识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严重的问题,常规的操作不一定能查出突破性问题,但审计手段有限,如果想在审计中查出有价值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打破传统思维。审计组向局里汇报了此项目的情况,内部开了一个会议,会议结果一致认为应该将重点放在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法和下属单位污水处理厂收取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是否全部上缴等方面。接着根据了解的情况制定了审计方案,将审计组4人先分成2人一组进行审计,一组人员从会计资料和内控管理上,把局本级的问题调查清楚;另一组人员去下属单位污水处理厂了解下有多少家企业签订了污水处理合同以及处理费是否全部收取等情况,并实地走访周边企业查看实际排污情况,最后2组人员再一起将发现的问题汇总,梳理出重点问题。
我所在的审计小组主要任务是对下属单位污水处理厂进行审计。到了污水处理厂,我们先向负责人了解了污水处理厂的整体情况,并询问了厂区周边一共有多少家企业,是不是每家企业都进行了污水处理等情况,接着实地查看了污水处理的整个过程。在污水处理池上,可以看到整个厂区的情况,我们正在听厂区工作人员介绍情况时,突然发现厂区围墙边上有蔬菜大棚种植,接着就问了句:“这个旁边的蔬菜大棚种植用的地是我们厂的吗?”工作人员回答说:“不是我们的地,但蔬菜大棚种植要用电,他们用的电是从我们这接的”,我们继续问道:“哦,那用咱们的电,收不收钱呢?”“收的,因为没法分户,我们就套了个电表,按每度1块钱收的”。知道这个情况,后续在看凭证的时候,我们留意了一下,发现收入里并没有蔬菜大棚的电费。接着就向会计了解情况,了解到之前的现金会计汪某已经离职,电费一直是她收的。那收的电费又哪里去了呢?只有找到汪某才能知道。于是请办公室主任联系汪某。但给我们的回复是暂时没联系到她本人。于是我们只能暂时先搁置这一线索,请办公室主任帮忙继续联系。
接下来我们根据企业签订的污水处理合同,抽了几家企业实地查看了排污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费缴纳情况。在实地查看的过程中,有三家企业提供的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收据引起了我们的关注,收据上收款事由写的是污水处理保证金,但收据上留的汇款账号是污水处理厂前任现金会计汪某的个人银行账号。这个保证金为什么不是打到单位账户,而是到个人账户呢?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询问了这三家企业的会计,都是回答说汪某当时就这样要求的,叫打到她个人账户。根据相关规定,这一行为明显是违规操作,那么打到个人账户,是领导同意的还是汪某的个人行为呢?钱到了汪某的账户,有没有及时交到单位账上呢?这是不是存在“公款私存”的问题。我们又回头确认了一下保证金收取情况,在会计凭证中并未发现有这三家企业保证金的入账情况,那保证金现在是否还在汪某银行账户中,并且这样操作又是谁同意的,需要进一步找相关人员谈话,才能了解。
最后我们将发现的所有疑点向组长进行了汇报,组长根据审计组整个工作的进度,确定下一步重点是将污水处理厂的疑点调查清楚。接着审计组就找了污水处理厂负责人谈话,并向他了解了电费和污水处理保证金的收取情况。通过与负责人的谈话,发现领导只知道有收钱的这个事,但钱怎么收的,具体由汪某负责。所有的疑点又集中到了原现金会计汪某身上。审计组再次请被审计单位联系汪某,幸运的是,这次终于联系上了。通过与汪某的谈话,得知汪某将电费和保证金都放在自己的银行账户,这件事领导并不知情,她这样操作,是因为当时家里出了事急需用钱,而且单位管理也有漏洞,所以她就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公款。电费和保证金一共58528元,离职后至审计期间仍未上交单位账户。
此时,审计组终于将所有疑点了解清楚。汪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处罚已超出了审计权限,所以决定将汪某涉嫌职务侵占的问题移送检察院。同年12月检察院对汪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立案侦查。第二年9月法院判决书显示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过这次审计,我意识到审计不只是看账查账,有时候一句话、一张收据都能成为线索,我们需要的是钻研的精神和对发现问题的灵敏度。(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