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2-00038 | 分 类 | 卫生、体育/通知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2-10-24 |
标 题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12〕12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一、指导思想;二、组织机构;三、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程序;四、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工作机制;五、保障措施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2012年10月24日
连云港市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意见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有效的医患纠纷专业调处工作新机制,根据《连云港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0〕11号),现就开展我市医患纠纷调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以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为平台,坚持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积极化解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良好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医患纠纷调处工作领导机构
有效整合资源,实行市、县(区)、医院三级联动,建立以政府统一领导,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业务指导,调处中心具体运作,相关部门和医院整体联动机制,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的整体合力。
1.成立市医患纠纷处置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卫生局和市司法局主要领导、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区政府(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管委会,下同)、各医疗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医患纠纷的调处工作。
2.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各县区政府:把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领导,整合力量,及时化解辖区内医患纠纷矛盾,切实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学专家咨询委员会;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依法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处置工作;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医患纠纷联动联调工作,引导医患纠纷依法处置;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制度,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配合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工作,为该中心提供必要的专业和人员支持;配合市公安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内设警务室规范化建设;把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纳入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引发医患纠纷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领导和医护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患者死亡纠纷,家属违规停尸且不听劝阻的,协助市卫生部门、患者户籍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将尸体转移至殡仪馆。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
(4)市司法局: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建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和法学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负责调解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负责现场法律宣传、医患纠纷受理和调解、调解文书制作工作;负责调解档案归档管理和纠纷回访工作;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5)市信访局:利用基础矛盾纠纷排查和接访机制,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医患纠纷的基本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置应对建议,并跟踪反馈调处进展情况;发生由医患纠纷引起围堵市行政中心的群体性事件时,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思想疏导教育工作,引导上访人员通过正常渠道依法有序反映问题。
(6)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市公安、卫生等部门及患者户籍所在地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将尸体运送至殡仪馆存放。
(7)市委宣传部:加强宣传,控制舆情,营造良好的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的社会氛围。
(8)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平、公正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9)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查处力度,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而损害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10)市监察局:督促各地、市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医患纠纷调处工作职责;依法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在医患纠纷及处理过程中失职渎职、幕后策划操纵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
1.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的组建方式
市政府从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设立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由市司法局副局长兼任主任,专门负责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下设办公室、接访受理处、调解处理处等职能处室,内设警务室、听证室、联动办公室、巡回法庭,配备8-10名专职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调处机构,主要负责调处市区(城区)范围内9家(6家市直、3家私营)二级以上医院发生的医患纠纷,并对辖区内各医院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履行业务指导和扎口管理职能,协助和指导各县区调解机构调处医患纠纷。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聘请市级法学专家和医学专家组建法学咨询委员会和医学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聘期3年。
各县区相应成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相关医疗机构成立医患纠纷沟通调解办公室。
2.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的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在调解过程中宣传法律法规和医疗科学常识;组织召开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及医患纠纷沟通调解办公室主任例会等相关会议,协调好各成员单位、各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指导、督促、协调各相关医院的医患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掌握医患矛盾纠纷信息,定期分析并通报辖区内医患纠纷调处工作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管理部门报告医患纠纷调处工作信息;对重大、疑难医患纠纷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涉医问题等组织听证对话;组织对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矛盾纠纷进行专家咨询,搞好医患纠纷的分析预测;组织对医患纠纷调解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探索化解医患纠纷的新举措;指导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调保险理赔工作并督促履行;做好联动联调工作,确保联系渠道有序畅通,整体联动有序对接,调解处置有序整合,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医患纠纷;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积极做好医患纠纷防范工作,制定医患纠纷处置预案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检查医务人员执业状况,负责接待患方咨询和投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一般的医患纠纷;积极配合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处置中心及时有效地做好医患纠纷调处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医患纠纷,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救治措施消除或减轻纠纷后果;畅通院内医患纠纷沟通调解渠道,依法主动沟通化解矛盾,并积极引导依法处置;及时报告医患纠纷,配合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开展工作,发现患方有停尸闹丧、摆花圈、设灵堂、拉横幅、打人毁物等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三、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程序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院医患沟通调解办公室进行初步调解;如果初步调解不成,或医患双方的其中一方直接提出要求,则由当事人向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提交医患纠纷调解书面申请(当事人要求司法诉讼除外)。
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接到调解书面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医患纠纷及时下达调解受理通知书,对确需现场调处的纠纷,应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处工作;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受理登记纠纷后,确定调解人员,了解纠纷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分析纠纷情况,拟制调解方案,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履行《调解协议书》;对调解不成的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期间需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自委托申请之日起,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不计入调解期限);到期调解不成的,可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延期时限不得超过2个月)。
调解完成后,医患双方协议约定赔偿的,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调解协议作为理赔依据,在调处结论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费用。
四、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工作机制
(一)建立预防调处机制。在新成立的市、县(区)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建立医患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到各医疗机构进行督查指导,对有可能发生医患纠纷的苗头及时进行排除,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市、县(区)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各医疗机构医患纠纷沟通调解办公室主任例会,将当季度医患纠纷的发生情况通报各医疗机构,使各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预防工作。建立医患纠纷预防和情况研判机制,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二)建立联动联调机制。整合医疗机构内部调解资源,各医疗机构医患纠纷沟通调解办公室由1名副院长具体负责,从医务、保卫、工会等职能部门、科室和驻院民警中抽调5-6名专兼职人员组成,负责本医院医患纠纷的排查预防、信息收集、事态控制、说服沟通、调处化解等工作。
(三)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调整充实市医患纠纷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调处医患纠纷提供专业技术咨询。鉴于医患纠纷专业性强,从维护医患双方切身利益出发,专家咨询实行回避和随机抽取制度,提高医患纠纷调处的科学性和公信力,为医患纠纷在定性、定责、定赔等方面提供调处的参考依据。
(四)建立纠纷理赔机制。在全市所有医疗机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选择保险机构。参保医疗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5—3‰为基数进行参保。承保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开展立案、定性、定损及调解等相关工作,尊重调处结论,将调解协议作为理赔依据。保险理赔采取分级调处,统一支付办法组织实施,凡经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或医院医患沟通调解办公室调解达成协议涉及经济赔偿的,统一由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向患方支付,医院不再直接向患方进行赔付。建立预赔付制度,避免出现因理赔等环节因素造成纠纷反复和再冲突。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设立履约保证金,建立履约规则,防止在理赔环节上推诿扯皮。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整体联动。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医患纠纷调处工作,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联动联调,务求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的整体合力。各级政府要强化领导,整合力量,及时化解辖区内医患纠纷矛盾。
(二)加大投入,保障运行。市、县(区)财政要给予同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办公经费保障,各部门给予人员保障,司法部门代行日常管理。
(三)提升质量,强化预防。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着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医院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的发生,有效预防医患纠纷发生。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深入广泛地宣传《侵权责任法》、《连云港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提高全民知晓度。要积极宣传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第三方调解优越性,强化患方依法维权意识,明晰依法维权途径,努力营造和谐共处、尊医互信、稳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