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知识库> 农林水土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时间:2022-11-08 11:14:56
  •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区农业农村局
  •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一、基本信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连云区农业农村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①连云区栖霞路111号连云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二窗口或②连云区金海路9号连云区社会治理中心3

办理时间:地点①: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地点②: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春秋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方式:0518-80625695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技术条件; 3、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清楚、准确; 5、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与主体工程相同的设计深度; 6、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7、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五、办理材料

江苏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有关文件(项目建议书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意见);联系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组织单位证明文件。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0625695

监督投诉方式:0518-80625690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ly.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78&iddept_yw_inf=113207035810509102400011901200001&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0358105091024000119012000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是(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