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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洋渔业船舶和渔业船员 违规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 时间:2022-11-08 11:14:28
  • 来源: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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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洋渔业船舶和渔业船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海洋渔业生产行为,提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量化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籍港为连云港市辖区内渔港的海洋渔业船舶和在我市海洋渔业船舶服务且持有渔业船员证书的船员。渔业船舶和渔业船员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同时实行记分管理。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全市海洋渔业船舶违规记分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监督指导沿海各县(区)记分管理工作。

    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农业农村局,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主管辖区内海洋渔业船舶的违规记分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记分工作。

第二章 渔业船舶记分规定

    第四条 根据渔业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2分:

    (一)发生水上安全等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

    (二)未按规定实施进出渔港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开启、使用安全通导设备的;

    (四)不服从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防台、避风、召回等指令的;

    (五)不服从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中日和中韩等敏感水域作业管控指令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的;

    (七)航行、生产未按规定配备船长或轮机长的;

    (八)不服从伏休管理的;

    (九)违反规定擅自改变作业类型的;

    (十)暴力抗拒、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6分:

    (一)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导致船员重伤的;

    (二)进出港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形不符的;

    (三)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明火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动态编组规定的;

    (五)超载、超航区或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的;

    (六)擅自从事非渔业活动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3分:

    (一)不服从监管机构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管理的;

    (二)未按要求值班望的;

    (三)装载危险货物或携带违禁品的;

    (四)未落实日报告制度的;

    (五)出港前未开展安全自查自纠。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每少配备一人记3分;普通船员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人记3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分: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船籍港,未按规定悬挂船名牌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应急演练的;

    (三)航行、作业时未随船携带有效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四)不服从渔船服务组织日常管理的。

    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等设备的,每缺少一项设备记1分;船员临水作业时未穿救生衣的,每发现一人记1分。

第三章 渔业船员记分规定

    第九条 根据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长或相应船员记12分:

    (一)不服从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防台、避风、召回等指令和调度的;

    (二)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

    (三)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碰撞事故,未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的;

    (五)渔业船舶发生重大险情的;

    (六)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擅自出海生产的;

    (七)航行、作业时,召集他船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影响或人员伤亡的;

    (八)利用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渔业生产相关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长或相应船员记6分:

    (使用报废渔业船舶作业的;

    (二)渔业船舶超员、超载、超高、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作业的;

    (三)渔业船舶违章搭客、装载的;

    (四)装载危险货物或违禁物品的;

    (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六)渔港内不服从交通秩序管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长或相应船员记3分:

    (一)渔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擅自出海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的;

    (三)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滥用遇险求救信号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

    (六)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未按规定值班及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船长或相应船员记1分:

    (一)渔船航行、生产未随船携带有效船舶相关证书的;

    (二)船员未携带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

    (三)渔船航行或锚泊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的;

    (四)渔船船员在临水作业时未穿着救生衣的;

    (五)在渔港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明火作业的;

    (六)未按规定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的;

    (七)雇佣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上船作业的,每雇佣1名不符合从业条件的非职务船员记1分,上限3分。

第四章 记分实施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和渔业船员安全管理的记分周期为一年,自每年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记分实施由两名执法人员持证记分。海上巡航、港口检查、事故调处等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均要实施记分,并按程序留存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和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记分情况应及时限时记录、公示,并方便船东、渔业船员当事人和管理部门查询。

    第十七条 一次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记分。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实施记分。

    第十八条 实施记分前,应当听取船东或渔业船员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得因其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记分。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定程序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相应记分分值应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十九条 船东或渔业船员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记分之日起10日内向记分实施机构申请复核。记分实施机构应当组织三名非本案记分人员的执法人员组成复核小组,对记分情况进行复核,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五章 消分处理和记分应用

    第二十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渔业船舶和渔业船员累计记分未满12分的,分值予以清零,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一次记满12分的,应立即停航整改15日;第二次记满12分的,应立即停航整改30日;第三次及以后记满12分的,应立即停航整改60日。渔业船舶停航整改期限届满,经记分实施机构验收合格后予以消分。渔业船舶停航整改期不包括海洋伏季休渔期。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两次以上记满12分的渔业船舶,列入减船转产重点对象。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船员证书在进出港报告中暂停使用。经脱产参加渔业安全等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及技能学习教育10天,并考核合格后,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船员证书在进出港报告中恢复使用。脱产学习时间不包括海洋伏季休渔期。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两次以上记满12分或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拒不参加学习和考核的,应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相关记录和情况依法作为渔业船员证书换发、职务船员晋升的参考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船东船长积极参与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渔场秩序维护等,设立嘉奖项。一个记分周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嘉奖分可抵减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记分,最高可抵减6分。

    (一)渔船积极参与海上事故救助,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每次嘉奖1分,每救1人另嘉奖3分;

    (二)举报涉渔三无船舶或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的,每次嘉奖1分;

    (三)获得县人民政府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或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嘉奖2分、3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阶段采用纸质版记分管理模式,由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一制作海洋渔业船舶管理记分卡,每船两份,渔业船舶保留一份,记分实施机构保留一份。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及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农业农村局,连云区林业和海洋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实施抽检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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